借款10万元未还清 宝马汽车被开走

男子起诉要求担保公司返还车辆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詹悬定发现自己停在大院里的一辆宝马汽车不见了!稍一思考他想起:他通过一家公司作担保人,向他人借款10万元,并用这辆车作反担保办理了抵押手续。之后他没还款,因此很可能是公司开走了他的车。

詹悬定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这家公司返还车辆或赔偿15万元。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不久前对这起返还原物纠纷作出判决。

担保借款10万元

2016年8月5日,家住柳州市柳北区的詹悬定因生意周转需要,与北京的伊家面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詹悬定向伊家面借款1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每期偿还本息5466.67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8月5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协议项下借款由服务方向伊家面提供保证担保,詹悬定用其宝马汽车向服务方提供抵押反担保。詹悬定在协议签订的同时,向服务方提交车辆抵押相关证件及单据。在詹悬定清偿协议项下全部应付款项后,伊家面和服务方应配合解除车辆抵押手续。

签订借款协议当天,一家担保公司与詹悬定签订借款服务协议,约定:公司为詹悬定提供全程信息咨询等服务,协助詹悬定及出借人办理借款相关手续。公司为詹悬定在借款协议项下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詹悬定以其车辆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詹悬定未按期还款导致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有权控制、处置詹悬定的抵押车辆,处置资金用于偿还公司代偿款项,以及詹悬定应向公司支付的款项。若詹悬定在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出现逾期,则詹悬定除应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罚息外,还应按照全部借款本金金额自逾期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按日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

同时,公司与伊家面签订借款担保协议,约定:公司自愿对詹悬定在借款协议项下对出借人的全部义务、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詹悬定未能按约支付其在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应还款项,则公司将在收到出借人发出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代詹悬定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詹悬定追偿,出借人应予配合。

抵押车辆不见踪影

2017年7月20日,詹悬定把宝马汽车停在一个大院。有一天,他突然发现:自己停在大院里的车不见了!

詹悬定认定是公司擅自开走了他的车,去年10月8日,他将公司诉至城中区法院。

城中区法院受理后,今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

詹悬定说,此前,公司自称代他偿还了全部本息给伊家面,并向法院起诉,向他提出追偿。可当法院受理后,公司不到庭参加诉讼,于是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公司起诉后又撤诉,极可能是虚假诉讼。公司是否代他还债,不得而知。公司未经法院审理,擅自将他的车开走,严重侵害他的合法权益。他的宝马车是2009年购买的,购买时花了53.3万元。他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返还车辆或赔偿15万元。

公司则以詹悬定未按时向伊家面偿还借款,导致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驳回詹悬定的诉请,判令詹悬定支付代偿款5.6万余元、资金占用利息8446.02元、律师费6000元;詹悬定抵押给公司的车辆以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代理费等。

“借款协议约定:如詹悬定出现逾期或违约,公司可以开回并保管车辆。签订抵押协议时,车辆评估价值仅为12万元,詹悬定诉请赔偿15万元没有依据。”公司表示,双方签订借款服务协议时约定:公司为詹悬定提供办理借款的信息咨询、资质审核、撮合出借人与詹悬定签订借款合同、为詹悬定对出借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及进行还款管理等服务。经公司推荐撮合,詹悬定与伊家面签订借款协议。詹悬定严重违约,不按时偿还借款,自2017年7月31日开始逾期。截止2019年10月27日,詹悬定拖欠伊家面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5.6万余元。公司只好依据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9月30日代为偿还5.6万余元。

法院判返还代偿款

城中区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系詹悬定提供给公司作为反担保并进行抵押登记,因詹悬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已经还清借款,故詹悬定诉请要求公司返还涉案车辆或赔偿15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詹悬定自认其向伊家面借款10万元并主张其已偿还本息6.5万元,尚欠本金5万元,但詹悬定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采信公司与伊家面在借款偿还协议中确认的詹悬定自2017年7月31日开始逾期未还本金为5.4万余元。因公司已于2017年10月9日为詹悬定代偿了截至2017年9月30日的本息共计5.6万余元,故公司有权向詹悬定追偿。

关于公司反诉主张的律师费,城中区法院指出,因公司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实该项支出,且借款服务协议亦有约定,故法院对公司反诉诉请的律师费6000元予以支持。

关于公司反诉要求确认优先受偿权,城中区法院认为,詹悬定与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詹悬定不履行相关债务时,公司有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詹悬定名下的宝马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不久前,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詹悬定向公司偿还代偿款5.6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支付律师费6000元;詹悬定不履行债务时,公司有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詹悬定的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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