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前提問

要一個人的命有多容易?

一顆雞蛋足矣……

高空拋物一直被稱爲“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它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給人民羣衆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威脅。

爲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爲,在《侵權責任法》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完善了治理規則,通過多種措施來防止高空拋物現象的發生,切實保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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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上課

一個30克的雞蛋

從4樓拋下

會讓人起腫包

從8樓拋下

會讓人頭皮破裂

從18樓拋下

會砸破行人的頭骨

從25樓拋下

會使人當場死亡

……

舉個“栗子”

01

因生活、工作不順心,2020年2月26日22時許,被告人應某某爲發泄情緒將保溫杯等物品拋出窗外,致小區車輛受損。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應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該案系海淀法院審結的首例因高空拋物引發的刑事案件。

02

2020年6月24日12時許,被告人張某酒後爲發泄心中不滿,接連將兩大卷消防管帶扔向小區樓下。消防水帶中間是滌綸水管,兩邊是金屬質接口,從高空拋下十分危險,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物明顯損壞。日前,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西城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03

周先生的妻子推着不滿一歲的嬰兒散步時,一個健身鐵球從天而降,砸中了孩子,導致搶救無效死亡。後經警方調查和多方尋找肇事者未果,周先生將整棟樓的住戶訴至法院,當地法院經審理認爲,該樓棟的所有業主包括底層門面的經營者,均有可能成爲實施侵權行爲的加害人,除家中確實調查無人居住的住戶外,其住戶每戶賠償人民幣3000元。

法律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法官解析

根據《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規定,明確提出高空拋物的法律價值導向,爲認定高空拋物行爲的違法性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責任做了一般規定,明確高空拋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高空拋物侵權人承擔直接責任。

實踐中,高空拋物存在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就是侵權人查找難。如果侵權人難以找到,那侵權人直接責任的適用就會大打折扣。因此,《民法典》在侵權人直接責任的基礎上,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補償責任。該條文采用過錯推定責任,即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被告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均要承擔民事責任。一般而言,可能成爲加害人的當事人,可以提供如下事項主張免責: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之物;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根據《民法典》第1254條第2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在法院實際審理的案件中,關於安全保障責任的承擔情形主要包括兩種形態:一是當難以確定直接加害人時,建築物管理人作爲直接侵權人依照過錯大小承擔按份責任;二是存在直接侵權人時,建築物管理人違反相應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的補充責任。

此外,《民法典》第1254條第3款規定,有利於從價值導向上推動公安等機關根據自身職責權限及時調查,確定高空拋物、墜物行爲的直接侵權人,這對解決實踐中高空拋物侵權人查找難的問題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隨堂筆記

有人總是“大題小做”,以爲隨手一拋沒什麼大不了,其實大錯特錯!在高樓之上,你隨手一拋的雞蛋會變成炸彈!法律爲責任指明方向,責任爲安全保駕護航。《民法典》對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做了進一步完善,對責任的承擔有了更明確的劃分。這種人爲製造的“飛來橫禍、致命殺手”已經入刑,“誰扔誰坐牢”,讓公平正義看得見!

高空拋物危害巨大

自覺遵守並監督

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下課時間到

來源:北京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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