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江西人胡敬進了300多個高壓氣瓶,以“微商”的形式,賣出26個。有人將從胡敬處買來的高壓氣瓶組裝成了氣槍,2017年11月,胡敬與其丈夫王太平被以非法買賣、郵寄、儲存槍支罪逮捕。被警方帶走時,胡敬有孕,因此被取保候審。2018年10月底,胡敬拿到判決書,判決書顯示自己被判有期徒刑13年,其丈夫被判有期徒刑14年。

2020年11月5日深夜,速豹新聞網·山東商報記者從胡敬代理律師徐昕處獲悉,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濮陽中院”)已於當日對此案二審宣判,胡敬和王太平分別被改判爲有期徒刑5年和3年。判決書稱,據《兩高批覆》相關規定,綜合考慮被告人的主觀認知、違法所得和社會危害性等,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11月1日,王太平服滿三年刑期後釋放,4天后妻子胡敬被收監。11月6日中午,他告訴山東商報·速豹新聞網記者,他在獄中三年從來沒有放棄上訴,他不認同二審結果,將繼續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網售氣瓶,被控買賣槍支

2017年年初,王太平和胡敬因爲生意失敗,於是回到了老家江西撫州做起了“微商”,“當時就考慮賣瞄準鏡和消音器之類的。”王太平稱,供應商告訴他賣這些東西都是合法的。當時兩人在賣這些零件之前,曾去過義烏商貿市場,發現那裏有幾十家全是賣紅外線瞄準鏡、消音器等物品。

“就覺得這些門店都是正規的實體店,人家都能賣,我們也可以賣。”王太平和胡敬覺得這筆生意應該有市場,於是兩人進購後,開始售賣。王太平堅稱,他和妻子從沒想過,這些東西會違法。

同年7月,有顧客留言詢問有沒有高壓氣瓶賣。於是兩人在各大購物網站搜索氣瓶,“很多網店都在售賣,我們就感覺沒有什麼問題。”於是,王太平進了300多個高壓氣瓶,最終賣出去26個。可就是在購買26個氣瓶的顧客中,有人將高壓氣瓶組裝成了氣槍,後經濮陽市公安局鑑定,是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槍支。

2017年11月2日,因涉嫌非法買賣、郵寄、儲存槍支罪,遠在江西的胡敬與其丈夫王太平被河南省濮陽市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當時我們在樓下,給我們出示了證件,說是河南的民警,找我們瞭解事情,就把我們帶走了。”王太平說。

當時,胡敬懷有身孕,被取保候審,回到了江西老家。而王太平被關押在範縣看守所。2018年8月,河南省濮陽市範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胡敬等人一案。檢方指控,胡敬通過網絡售賣的高壓氣瓶經鑑定爲氣槍散件,她和丈夫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起訴書顯示,自2017年7月份以來,胡敬共通過網絡售出26個高壓氣瓶,其中王太平負責打包和郵寄的就有18個。警方還在他們租住的屋內搜出309個高壓氣瓶和紅外線發射器、瞄準鏡、高壓氣瓶、消音器等。

同年10月29日,河南省濮陽市範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爲胡敬和王太平的行爲均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胡敬有期徒刑十三年,王太平有期徒刑十四年。

二審改判,最終從輕處罰

2018年11月7日,胡敬與王太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胡敬在上訴書中稱,其與丈夫王太平既沒有非法買賣槍支的故意,更沒有非法買賣槍支的行爲,不構成犯罪,特別是判刑過重。先前因爲害怕才認罪,但事實上,其只認可銷售26個高壓氣瓶,並不清楚是否構成犯罪。

2019年4月24日,該案二審在濮陽中院開庭審理。庭審過程超七個小時,控辯雙方的辯論焦點之一在於“氣瓶”究竟是不是“槍支散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爲一成套槍支散件計。”

胡敬的代理律師徐昕認爲,原判運用這一司法解釋是錯誤的,適用“30件等於1套”的標準,必備前提是涉案氣瓶屬於槍支散件。他說:“最關鍵的問題是氣瓶不是槍,所以把通用的氣瓶折算成槍來定罪量刑,明顯違背常理。它必須是專用於槍支的散件,而不是說一些可以有其他用途的散件,比方說彈簧、木頭、鐵等,都可能是製造氣槍的零件。”

公安部《關於槍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關問題的批覆》的附表中,將氣瓶作爲槍支主要零件。徐昕律師表示,批覆中提到“槍支主要零部件的生產加工應當委託具有槍支製造資質的企業進行”,也就是具有槍支製造資質的企業生產的專用氣瓶,纔是批覆認爲的槍支主要零部件,而非本案涉及的通用氣瓶。

時隔一年半後,濮陽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改判胡敬有期徒刑5年,王太平有期徒刑3年。二審判決書顯示,濮陽中院圍繞二審開庭時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從物證同一性、被告人主觀故意和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逐一進行了分析,最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下稱“《兩高批覆》”)相關規定,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關注|   當事人稱將申訴

二審庭審中,爭議焦點之一是本案物證的同一性。二審判決書顯示,濮陽中院經過查實發現,公安機關隨案移送的搜查、扣押時拍攝的照片未顯示有高壓氣瓶,搜查時拍攝的錄像未能顯示查扣309個高壓氣瓶的完整過程,搜查筆錄和扣押物品清單上對309個高壓氣瓶的特徵未進行描述,對氣瓶扣押後保管不規範等問題,上述問題的存在,說明公安機關在物證的搜查、扣押、保管等方面有瑕疵,但公安機關製作的搜查筆錄和扣押物品清單上均有物品持有人和見證人的簽字,搜查筆錄和扣押物品清單足以證明309個氣瓶是從胡敬、王太平處扣押,氣瓶的來源明確。綜合全案證據,可以證明搜查、扣押和送檢的氣瓶均爲胡敬、王太平所有,上述瑕疵的存在,不足以影響對物證同一性的認定,本案物證具有同一性。

胡敬、王太平銷售的高壓氣瓶在本案中是否屬於槍支散件,二人是否具有非法買賣槍支的主觀故意。濮陽中院據王太平的多次供述及相關證人證言,能夠證明胡敬、王太平對其將氣瓶作爲槍支散件銷售、所售氣瓶用於組裝氣槍在主觀上是明知的。同時在客觀上,氣瓶的下游買家已被範縣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刑罰,“綜合主客觀一致的原則,應當認定夫婦二人有非法買賣槍支的故意。”綜上,法院對二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和律師辯護意見均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書稱,考慮到涉案氣瓶具有其它民用用途,且出售的26個高壓氣瓶尚未達到非成套槍支散件折算成一套槍支散件的數量標準(30件爲一套),未出售的309個高壓氣瓶也尚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據《兩高批覆》相關規定,綜合考慮被告人的主觀認知、違法所得和社會危害性等,酌情從輕處罰。

11月1日,王太平的刑期已滿,4天后,妻子胡敬被收監。11月6日中午,王太平稱將繼續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速豹新聞網·山東商報 記者 宗兆洋

速豹新聞網·山東商報編輯:翟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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