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趙藝慧

人們常說,分手看人品。好聚好散可能是對於分手的情侶來說最好的結局。但是並不是每個人都能理性的面對分手,面對失去,而是會對於另一方進行騷擾、恐嚇、傷害對方,甚至是觸犯法律,造成兩敗俱傷的結果。

近日,江西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刑的關鍵原因是與前女友分手後,該男子因妒生恨,暴力進入前女友的住宅。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

原來,被告人李某某與施某某分手後,得知施某某另有新歡,心有不甘,多次糾纏施某某。2019年6月,李某某來到施某某住宅敲門,無人應答,便用隨身攜帶的鐵錘打碎大門玻璃,進入房間。後持鐵錘追趕前女友,並與房間內施某某的男友發生扭打。經鑑定,施某某及其男友傷情均爲輕微傷。

看到這裏,很多網友表示,被告人李某某不過是暴力闖入該女子家中,不至於判刑吧?另外,被告人李某某造成施某某以及男友輕微傷的危害後果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首先,所謂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爲。本罪是行爲犯,行爲人只要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無故拒不退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予以立案追究。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因妒生恨,未經過前女友同意強行進入其住宅,並且不聽勸阻,採用暴力的方式侵入其前女友的住宅,並且造成施某某及其男友輕微傷的危害後果,其行爲已經構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其次,對於被告人李某某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疑問,答案是否定的。所謂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構成該罪被害人的傷情要達到輕傷以上的危害後果。

在本案中,雖然被告人李某某對於施某某及其男友實施了暴力行爲並且造成了輕微傷的危害結果,但是輕微傷的危害後果並沒有達到輕傷以上的危害結果,所以不構成故意傷害罪。雖然不構成刑事犯罪,並不意味着施某某及其男友對於自己的損失就無法維權,施某某及其男友可以就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李某某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

感情往往是矛盾的滋生地,同時也是幸福的源泉,處理得當皆大歡喜,處理不好兩敗俱傷。但是,不管是面對什麼樣的矛盾和不滿,作爲理性的成年人都應該採取合理合法的手段進行處理,過激的方式必然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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