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趙瑞

2020年11月4日19時許,楊某(男,55歲,湛江市赤坎區人)在湛江市赤坎區新江路十巷繆某(男,54歲,湛江市赤坎區人)家中,因個人糾紛持刀將繆某砍傷,繆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楊某逃離現場後,於5日0時許在湛江市開發區萬達公寓43層墜樓,正好砸中路人周某(女,45歲,陝西省西安市人)。經現場醫護人員診斷,楊某當場死亡;周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就楊某以上兩個行爲來看,分別構成什麼罪?法律上如何量刑?

(一)楊某持刀砍傷繆某的行爲成立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指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本案中楊某持刀砍繆某的行爲顯然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楊某墜樓砸死周某的行爲認定需分情況判斷

從本案來看,楊某墜樓時的主觀心態難以認定,所以需要分情況評價楊某墜樓砸死周某的行爲。

第一種情況:故意殺人罪如果楊某是故意跳樓,且跳樓時明確知道樓下有人活動,可以預見自己跳下去可能砸中他人並致其死亡的結果,此時放任結果的發生,則是間接故意的殺人罪。

間接故意殺人,是指沒有殺人行爲,明知被害人有死亡的危險,對被害人的死亡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

第二種情況: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楊某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砸死周某的結果的發生,則應認定爲過失致人死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種情況:意外事件。如果楊某是意外墜樓,此事件則應認定爲意外事件,而不應當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三)法律不追究楊某的刑事責任,但其遺產應作爲賠償被害人民事損失的財產

本案中,行爲人楊某已經死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將不追究楊某的刑事責任。但其繼承人應當在繼承楊某遺產範圍內對繆某和周某的近親屬進行賠償。具體包括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爲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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