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趙瑞

小穎(女,化名)與夏天(男,化名)在名爲“面具公園”交友App上認識,之後夏天主動聯繫小穎約在小穎家見面,在此之前兩人已經談好價錢。當天,夏天剛進小穎家的門,就稱自己爲警察,提出要查證小穎的身份證。據小穎回憶,夏天當時還拿出黑色證件在她眼前晃了一下。隨後夏天又叫來一名男子,二人聲稱要帶小穎回派出所,如果不配合就帶上手銬強制帶回。當時,另一名男子已經拿出了銀色的手銬,小穎因爲很害怕,所以就跟他們走了。

但是準備出門時,兩男子告訴小穎,像她這種情況到派出所之後罰款肯定在5000-8000元,如果直接將罰款交給他們的話,就不用去派出所。於是小穎就直接用支付寶將5000元轉給了夏天。之後兩男子還讓小穎手舉身份證拍照。他們走之後,小穎才意識到被騙了,隨即報了警。那麼兩男子的行爲構成什麼罪呢?

本案中,兩男子的行爲屬於冒充警察騙人錢財,所以究竟是構成詐騙罪還是招搖撞騙罪?

一、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該罪的基本構造爲:行爲人以不法佔有爲目的實施欺詐行爲,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此種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爲人因此而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 招搖撞騙罪

招搖撞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稱爲招搖撞騙罪的主體;招搖撞騙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在社會上的威信,也會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招搖撞騙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是以騙取非法利益爲目的。此處的非法利益包括各種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如果行爲人僅僅是出於爲了耍威風、滿足虛榮心而自我炫耀,並無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成立本罪;招搖撞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 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行爲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而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進行,由此騙取被害人信任,“自願”交出財物。

3、行爲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詐騙罪中行爲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行爲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目的的內容廣泛得多。

綜合所述,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屬於想象競合犯。本案中行爲人冒充警察騙取被害人錢財的行爲構成詐騙罪,屬於數額較大的量刑幅度。同時也構成招搖撞騙罪,符合從重處罰的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第八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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