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萊西法院

一個口罩一萬多?別誤會, 如今口罩已不是緊俏物資,價格也不過幾塊錢,但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下,按要求佩戴口罩是人人皆知的常識,可偏偏有人“任性而爲”,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佩戴口罩,甚至還與司乘人員大打出手,最終付出一萬多元的“昂貴”代價。

案情回顧

2020年7月16日,周某帶領其子前往汽車站大院內乘坐於某駕駛的公交車,駕駛員於某看到周某未按照防疫要求爲孩子佩戴口罩,便制止二人上車,並向周某解釋,根據防疫工作的規定,周某須爲孩子佩戴好口罩才能乘車。周某非但不聽勸阻,還與於某發生爭執,進而對於某辱罵毆打。

事發後,民警趕至現場,對周某進行批評教育並處以行政罰款500元。駕駛員於某被周某毆打致傷,醫院診斷爲左眼挫傷、腦外傷反應,住院治療7天,誤工21天。出院後,於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周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10346.46元。

法院判決

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爲,周某及其子作爲乘客,有責任遵守《青島市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方案》及《青島市公共汽車乘坐規定》,有義務配合公共場所的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公交車駕駛員的引導有序乘車。周某之子尚未達到民事責任年齡,周某作爲監護人應承擔起教育和管理責任,起到良好的引導示範作用。而周某違反疫情防控要求在先,不但不聽勸阻,反而動手擊打於某頭部,致其受傷,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於某作爲交運公司僱傭的公交車駕駛員,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職責,執行疫情管控規定,勸阻未佩戴口罩的周某之子乘車,並無不當之處,且其在被擊打頭部後能冷靜剋制地報警處理,避免了矛盾糾紛進一步升級,盡到了一般公民的合理注意義務。

綜合分析雙方當事人產生糾紛的原因、過程及後果,周某應對於某的損害後果承擔全額賠償責任,據此判決周某賠償於某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346.46元。

案後寄語

社會成員在公共空間活動時,應具有規則意識,規範自己的言行舉止。本案中,周某拒絕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經制止後拒不改正,這種行爲是在無視和破壞社會規則,並將其子與其他乘客置於危險當中,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做法。

在此溫馨提示,常態化疫情防控下,請自覺佩戴口罩,切忌心存僥倖,警惕麻痹思想,謹防疫情反撲。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