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务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男子半年内六次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1000元。最终难逃法网,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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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卢某到务川县某足疗城房间,见熟睡的被害人李某放在足疗床上外套内侧包内的现金外露,遂将包内人民币2000余元盗走。作案后,赃款被卢某全部挥霍。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卢某在被害人卢某某家中玩耍,趁卢某某不备之机,通过扫描二维码分两次将其手机微信钱包内人民币9000元充值到一款赛车游戏个人账户上。后赃款被卢某玩赛车游戏挥霍。

2020年5月14日、18日、22日、25日,被告人卢某在务川某副食店,趁使用简某某手机之机,分四次将简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以支付宝转账方式转走,共计50000元,作案后,赃款被卢某全部挥霍。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告人卢某盗窃赃款人民币2000元,并发还被害人李某;被告人卢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10000元,取得卢某某谅解。

在开庭审理中,经法庭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后,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卢某认为因自己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李某2000元、卢某某9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指控其盗窃简某某50000元不予认可,认为自己拿简某某手机的过程中没有离开过简某某的视线,之后也一直向其承诺会还钱。

务川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卢某提出“盗窃简某某50000块钱不属实,这50000块钱是我向简某某借的”辩解意见,经审查被害人简某某的陈述与证人张某的证言及录音资料相印证,证明简某某没有借钱给被告人卢某的意思表示,不清楚其银行卡内50000元钱的去向,故务川法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卢某退赔被害人简某某人民币50000元。

当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务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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