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供給不足

(1)從供給總量上看,研發設計、檢驗檢測、現代物流和市場營銷等生產性服務業仍主要存在於工業企業內部,專業化、規模化水平低,與製造業和農業聯動發展不足,對人才和資金等要素的聚集能力不強。特別是研發服務能力不足,我國大中型工業企業研發投入佔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到1%,而主要發達國家這一指標一般在2.5%以上。同時,家政、養老、體育和健康等生活性服務業也存在總量供給不足問題。調查顯示,現階段我國有40%的城鎮家庭約1億戶有家政服務需求,而目前家政服務從業人員僅爲2000多萬人,供給缺口巨大。

(2)從供給質量看,一方面,健康、養老和文化等生活性服務業發展層次偏低,部分服務產品有效供給不足。如健康服務方面,我國每千人口醫師數、護士數分別爲2.1名和2.2名,遠低於OECD國家平均3.3名和8.7名的水平,健康體檢、康復護理和養生保健等服務供給短缺,掛號難、住院難等現象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旅遊、零售、餐飲和家政等生活性服務業服務質量不高,存在服務不規範、缺乏信譽等問題,抑制了居民消費結構升級和居民服務消費能力釋放。

(二)非市場化問題

非市場化是制約我國服務業快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除了餐飲、零售等部分服務業外,我國許多服務業領域還存在制約市場機制作用發揮的體制機制障礙,使得服務業缺乏足夠的發展動力和

活力,效率低下。

(1)行業壟斷。許多服務業領域進入壁壘高,存在進入管制(如投資審批、行政許可)和價格管制。如銀行、保險等行業,牌照資質的事前審批限制了民間資本進入,使得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

業的積極性較低。在對外資市場準入方面,外資銀行在華經營受到持股比例限制、開設分行的限制和數據要求、業務種類限制、許可程序與要求以及資本和流動性限制等業務和地域限制。

(2)服務內部化。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存在服務業由內部化向外部化轉化的規律。由於我國多數工業企業仍沒有改變“小而全、大而全”的發展模式,生產性服務內部化問題比較嚴重。如服裝生產企業大多自帶款式設計、面料研發和渠道銷售等功能,抑制了生產性服務業需求的釋放。儘管近年來各地都在推動工業企業主副分離,鼓勵工業企業將非核心的服務環節外包,促進服務業專業化發展,但由於企業間長期合作意識差,上下游供應鏈缺乏有效對接,服務業外部化進程還比較緩慢。以第三方物流爲例,目前我國第三方物流佔物流市場比例不足25%,遠低於發達國家70%的水平。

(3)服務事業化。目前服務產業化發展存在體制制約,一方面,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影響,機關、企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的社會化程度、產業化程度較低的現狀沒能得到徹底改變。另一方面,許多原來屬於公共事業的服務,如文化、醫療、體育和養老等產業和事業界定不清,民營資本進入仍面臨諸多限制,導致高質量、多樣化和便利化的服務供給短缺。以養老服務業爲例,由於養老服務的“福利性事業”和“市場化產業”邊界不清,政府沒有明確“兜底”保障的服務對象及相應標準,致使各地較多關注養老服務“福利化”“公益性”,相對忽視“產業化”發展,重視機構養老、輕視社區養老和居家養老,造成目前養老服務供給不足,無法滿足大衆化養老服務和中高端養老服務需求。

(三)供給制度不完善

服務業的發展需要良好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國服務業發展的制度供給不完善,服務行業相關立法建設滯後,尤其在服務企業的市場準入、市場秩序等方面缺乏有力的規範,制約了服務業發展

水平的提升。

(1)在法律法規方面,現行服務業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特別是對新興服務業的發展缺乏規

劃和規範。許多電商企業主要以採取低價競爭爲核心手段,刷單現象嚴重,亟待立法規範。

(2)在行業標準方面,與商品標準相比,我國服務業標準化建設滯後,新興服務業、知識密集型服務業標準短缺。現行部分標準內容簡單、未及時進行修訂,已不適應服務業發展的需要。同時,現行服務業標準多爲推薦性標準,宣傳推廣力度不足,企業應用標準化的水平較低,對企業約束性不夠,標準推行力度受到較大影響。

(3)在市場秩序方面,一方面,由於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滯後,行業普遍缺乏誠信,亂收費、商業欺詐、製假售假、輕諾寡信和霸王條款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地妨礙了服務業健康發展。

另一方面,由於服務業監管部門各自爲政,缺乏跨區域、跨部門合作和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市場監管存在“短板”,制約了服務業質量的提升。

(四)人才供給缺乏

目前,不僅一些新興服務業缺乏相應的高素質人才,特別是有重要影響的領軍人才,而且一些勞動密集型的服務行業,快遞、餐飲、家政和養老等服務行業也面臨招工難問題。如在養老服務行業,全國取得職業資格的養老護理員僅有2萬多人,大多數養老護理員缺乏專業的醫療護理知識,服務水平不高,服務方式不科學。

(五)消費性服務業供給質量相對較低由於行業從業人員素質較低、管理水平不高等原因,我國消費性服務業供給質量整體相對較低,部分行業或領域的消費者滿意度不高。據調查,2004—2016年,服務業萬人投訴量從1.13件上升至2.00件。2017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的服務類投訴達到38.28萬件,佔總投訴量的52.67%,佔比相對於2016年上升16.72個百分點。其中,銷售服務、生活社會服務類、文化、娛樂、體育服務居於服務類投訴量前列。

(六)亟須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當前我國消費性服務業存在部分行業有效供給不足、供給質量相對較低、結構性不平衡、保障相對不足、對外開放程度較低且國際競爭力較弱等問題,應重點通過“增供給、提質量、促改革、擴開放、優環境”,推進消費性服務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現消費性服務業創新發展。

加快發展消費性服務業具有重要意義。有利於滿足居民消費需求升級和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有利於實現服務業發展質量、效率和動力變革;有利於培育和壯大經濟增長新動能;有利於擴大國際

影響力和競爭力。

二、發展面臨的體制機制障礙

(一)部分行業准入限制較多

當前,教育、醫療、育幼、養老、文化行業的准入限制相對較多,特別是對外資的進入限制更多也更爲嚴格。行業的行政壟斷和地域保護也比較突出,涉及的前置審批、覈准、認證項目較多,執行層面變相設置的不合理規定現象也比較普遍。同時,消費性服務業未開業企業、無債權債務企業註銷制度也較爲繁瑣。此外,與消費性服務業相關的行政審批時間過長、行政審批透明度和審批

方式信息化程度較低,與實踐中服務業態和商業模式快速創新的要求不相適應。

(二)行業監管理念及體制機制滯後部分行業的監管歸屬不明晰,政府監管部門職能交叉且監管協調困難。例如,便利店快餐和配餐食品經營領域,工商、食藥監、環保等部門監管權責不清且不同地區監管標準和執行尺度不統一;民宿客棧、農家樂等經營主體在工商註冊、消防監管、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歸屬不明確。行業監管方面重審批、輕監管,過分強調事前審批和“以審代管”,部門監管有效協調不足,“救火式”監管方式依然較爲普遍。

(三)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一些法律法規不適應消費性服務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需要,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配套法規不完善、相關法律缺乏協調性等問題。同時,一些關鍵領域和重點環節法律缺失情況較爲突出。例如,在規範線上線下企業公平競爭、消除互聯網領域市場壟斷等方面,缺乏針對性的立法和跨區域執法依據;在網約車、短租民宿等共享經濟領域,缺少明確的法律法規適用條款。

(四)配套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國消費性服務業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個人所得稅、關稅等稅制設計與行業發展不相適應。以產值、稅收爲主的政績考覈體系,缺少對小微企業特別是輕資產服務企業的有效引導和扶持。同時,配套制度落實不到位制約了消費性服務業的發展。例如,旅遊業及相關消費性服務業的發展,有賴於帶薪休假、彈性作息制度的落實和執行;又如文化、體育和娛樂行業的發展,需要學校和文化部門所管理的公共場館和場地對社會的開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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