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權人的債權到期後未受清償,質權人可以優先清償其債權。被擔保債權與出質債權的清償期會出現兩種情況,因此質權人實現債權質押時候要分清情況。那麼普通債權質押設定應具備的條件是怎樣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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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債權質押設定應具備的條件是怎樣的,有哪些?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李夢圓律師解答:

普通債權質押設定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1、質押人與質權人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約定質押的債權性質、債務人名稱、具體金額、到期時間等內容。

2、依《擔保法》原理,權利質權的設定應當公示,以一定的方式將權利質權存在的事實表現於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曉,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後果。

3、質押人應當向其質押的債權的債務人發出通知書,通知第三債務人該債權已質押的事實,並且明確質權人有保全質押債權的權利。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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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李夢圓律師解析:

根據質押權的特徵與立法目的,可以質押的權利須具備以下的特點:

1、權利應當是私法上的財產權,應當以財產爲內容,可以用金錢來估價,人格權及與身份有關的親屬權、榮譽權、監護權不得出質。

2、權利應當有可讓與性,如出質權利不能轉讓,不能變現,無法實現對債權的擔保,因此不能轉讓的權利設立質權無效。此類權利繼承權。

3、權利應當具有特定性,持有權利憑證的當事人可以控制權利的實現。普通債權是一種請求權,具有財產內容,可以依法轉讓,符合可質押權利的一般特徵,原則上應當可以作爲質押標的。各國在立法上對此也予以肯定,如《瑞士民法典》第899條第1款規定,可讓與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可以出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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