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将于11月10日至11日在北京召开,退役军人保障办法正式进行第三次审议。

根据《立法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实践证明,实行三审制,对于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对法律案进行深入审议,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退役军人保障法》是退役军人领域的首部法律,也是中国历史上首次以国家形式的立法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这么重要的法律,一审、二审显然不够。一审草案公布之后,《保障法》收获了83万条意见,广大退役军人积极参与,讨论热烈。

这充分说明了《保障法》的立法过程非常艰难,也表明了退役军人群体急需国家关注的客观现实。

在中国,现有退役军人数量超过5700万,几乎每个家族,都有不止一名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立法,不仅仅是退役军人本身的事情,也事关全体国人。这次保障法的立法,用足了三审,足以见得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对《保障法》的重视程度。

01

何为三审制?三审制的分工和意义在哪里?

以下信息来自全国人大网:

根据立法法规定和实践做法,三次审议之间的主要分工是:

一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一审着重审议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律的框架结构是否合理等问题。

二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称“二次审议稿”)进行全面、深入的审议。

二审重点审议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若干主要问题的规定是否合适、可行。

三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新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称“三次审议稿”)再次进行深入的审议。

三审的审议重点是,各方面提出的对法律草案中若干主要问题的意见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对没有采纳的意见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根据常委会的分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在当次会议中再次召开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交分组会议作最后的审议。

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建议表决稿没有大的不同意见,则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我们看到,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立法流程,基本和人大官网公开的三审制流程保持一致。在我国,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常均是立法机关,因此,后天的三审,保障法非常有可能提交表决,获得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02

《退役军人保障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国家形式立法保障退役军人权益的法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历代以来,军人在我国疆域形成上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功勋。

春秋时代,封建制度所造成的贵族,男子都以当兵为职务,为荣誉,为乐趣。不能当兵是莫大的羞耻。 我们看《左传》、《国语》中的人物由上到下没有一个不上阵的,没有一个不能上阵的。

此外,春秋各国上由首相,下至一般士族子弟,都踊跃入伍。当兵不是下贱的事,乃是上层阶级的荣誉职务。

到了秦代,秦始皇因现实需要,开始发流民,赘婿和贾人作为戍边人。

赘婿都是贫困无赖的人,贾人则是抑商政策下所认为卑贱的人。总而言之,所发的都是社会所认为下流的人。这些下流人大概没有留恋旧国的思想,所以将他们发到边疆毫无危险。

这是后代只有流民当兵,兵匪不分,军民互相仇视的变态局面的滥觞。

人类文明进入近现代以来,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强国纷纷进行了军队近代化和职业化改造,资产阶级民主政府把军队纳入到国家主义框架当中,把服兵役和公民的责任联系到一起,军人的价值得以上升到和国家责任伦理挂钩的高度。

征集常备军,提供国防服务以及保障退役军人,都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在十九世纪末,民族和国家的概念在西方已经深入人心,可是,在远东的中国,大部分国人还生活在“天朝”的思维当中。军人在社会认同的中的定位依然停留在君主专制时期的模样。

雷海宗先生在反思历史现实时尖锐地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武人的鄙视是近代中国多灾多难,武备松弛的重要原因之一。

新中国成立之后,军事工作和其他工作一道统一纳入到党的领导之下。军人的历史地位以及生活保障水平相比旧中国时代有了根本性的飞跃。

1963年,毛泽东同志在南京路上好八连上写下:“军民团结一家人,试看天下谁能敌。",这是当时社会现实下军民关系生动活泼的写照。

然而,毛泽东时代军政军民关系虽然较好,但是并未纳入到国家的法治工作框架当中去,这和当时法治缺失的时代背景有一定的关系。

改革开放之后,国家进入了对外开放,高速发展的时代,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复杂,事关军人的种种权益保障也开始变得棘手起来。正如亨廷顿说的那样:"当整个社会陷入自由主义时,军队也会面临着种种困境。"

在现代国家的责任伦理当中,有学者把军事责任表述为:“以公民为主体、以国家为作用对象,以共同体的建构与维系为目标,体现为一种在个体认同的基础上为共同体奉献、牺牲的精神。

服兵役本身,不仅仅是军人的职业,同时也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履行这一义务的过程中,又有助于强化公民的“国家认同”和“集体价值”感。

在提倡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大背景下,用立法形式确立退役军人权益保障工作,不仅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基本方法之一,同时也有利于强化社会对现代国家兵役制度的法理认同。

从这个层面来看,《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出现,是远东儒家文明的中国进入现代国家轨道之后的历史发展的必然。

它是一个新的开始,是一项国家制度和工作的最初发端。

03

《退役军人保障法》通过之后,对广大退役军人将会产生哪些利好?

退役军人,指的是退出现役的军人,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群体。

5700万退役军人当中,按军队职务区分,有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计划分配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休干部等等;按服役时经历区分,有参战参试人员,伤残军人以及其他军人等等;

按入伍来源区分,有大学生士兵,高中生士兵,直招士官,高考入学生长干部,国防生等等。不同的人群,利益诉求不一样,服役贡献不一致,急需保障和确认的权益和待遇水平也不尽相同。

《保障法》作为一部法律,自然难以对细节性的政策做出规定,也不可能对具体某一特殊的群体做出过于细分的规定。

《保障法》通过的好处在于,它虽然很少涉及到实质性的政策落地,但它确实下一步工作推进的重要里程碑,有了《保障法》,接下来的工作才能做到有法可以,有法必依。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保障法》通过的第一大利好,就是把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除此之外,保障法的及时通过,也有利于配合政策制度改革,在年内建立起中国特色军事政策制度框架。

我们知道,军官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

当前,营以下军官军衔正式开始套改,接下来还需《安置条例》明确军官军衔和地方职务职级的对应范围,并且明确地方政府在安置中的主体责任,把退役军官安置好,使用好。

同时,军官和军士新的管理制度落地之后,大量军官和军士将会选择以“逐月”的方式退出现役。逐月的年限和条件由军队有关法律规定,但逐月的比例和经费保障,则事关《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安置条例》的制定,则要以《保障法》的通过为遵循和依据。

由此可见,《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通过,事关全局,非常重要。

两天之后,《保障法》即将展开审议。是否通过,通过之后从几月几日开始实施,这些都关系到每一名退役军人的切身利益,也在某种程度上释放了政策制度改革的进程信号。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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