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天,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將於11月10日至11日在北京召開,退役軍人保障辦法正式進行第三次審議。

根據《立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

實踐證明,實行三審制,對於充分發揚民主,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有充分的時間對法律案進行深入審議,提高立法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退役軍人保障法》是退役軍人領域的首部法律,也是中國歷史上首次以國家形式的立法保障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

這麼重要的法律,一審、二審顯然不夠。一審草案公佈之後,《保障法》收穫了83萬條意見,廣大退役軍人積極參與,討論熱烈。

這充分說明了《保障法》的立法過程非常艱難,也表明了退役軍人羣體急需國家關注的客觀現實。

在中國,現有退役軍人數量超過5700萬,幾乎每個家族,都有不止一名退役軍人。《退役軍人保障法》的立法,不僅僅是退役軍人本身的事情,也事關全體國人。這次保障法的立法,用足了三審,足以見得國家機關和有關方面對《保障法》的重視程度。

01

何爲三審制?三審制的分工和意義在哪裏?

以下信息來自全國人大網:

根據立法法規定和實踐做法,三次審議之間的主要分工是:

一審,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然後在分組會議上對法律草案進行初步審議。

一審着重審議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律的框架結構是否合理等問題。

二審,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彙報,然後在分組會議上對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稱“二次審議稿”)進行全面、深入的審議。

二審重點審議法律草案二次審議稿對若干主要問題的規定是否合適、可行。

三審,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然後在分組會議上對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新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稱“三次審議稿”)再次進行深入的審議。

三審的審議重點是,各方面提出的對法律草案中若干主要問題的意見是否得到妥善解決,對沒有采納的意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解釋和說明。

根據常委會的分組審議意見,法律委員會在當次會議中再次召開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必要的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議表決稿,交分組會議作最後的審議。

如果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建議表決稿沒有大的不同意見,則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以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我們看到,退役軍人保障法的立法流程,基本和人大官網公開的三審制流程保持一致。在我國,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常均是立法機關,因此,後天的三審,保障法非常有可能提交表決,獲得通過,並向社會公佈。

02

《退役軍人保障法》,是我國曆史上第一部以國家形式立法保障退役軍人權益的法規,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我國曆史悠久,幅員遼闊。歷代以來,軍人在我國疆域形成上做出了不可磨滅的功勳。

春秋時代,封建制度所造成的貴族,男子都以當兵爲職務,爲榮譽,爲樂趣。不能當兵是莫大的羞恥。 我們看《左傳》、《國語》中的人物由上到下沒有一個不上陣的,沒有一個不能上陣的。

此外,春秋各國上由首相,下至一般士族子弟,都踊躍入伍。當兵不是下賤的事,乃是上層階級的榮譽職務。

到了秦代,秦始皇因現實需要,開始發流民,贅婿和賈人作爲戍邊人。

贅婿都是貧困無賴的人,賈人則是抑商政策下所認爲卑賤的人。總而言之,所發的都是社會所認爲下流的人。這些下流人大概沒有留戀舊國的思想,所以將他們發到邊疆毫無危險。

這是後代只有流民當兵,兵匪不分,軍民互相仇視的變態局面的濫觴。

人類文明進入近現代以來,世界主要資本主義強國紛紛進行了軍隊近代化和職業化改造,資產階級民主政府把軍隊納入到國家主義框架當中,把服兵役和公民的責任聯繫到一起,軍人的價值得以上升到和國家責任倫理掛鉤的高度。

徵集常備軍,提供國防服務以及保障退役軍人,都是現代國家的基本制度。在十九世紀末,民族和國家的概念在西方已經深入人心,可是,在遠東的中國,大部分國人還生活在“天朝”的思維當中。軍人在社會認同的中的定位依然停留在君主專制時期的模樣。

雷海宗先生在反思歷史現實時尖銳地認爲中國傳統文化中對武人的鄙視是近代中國多災多難,武備鬆弛的重要原因之一。

新中國成立之後,軍事工作和其他工作一道統一納入到黨的領導之下。軍人的歷史地位以及生活保障水平相比舊中國時代有了根本性的飛躍。

1963年,毛澤東同志在南京路上好八連上寫下:“軍民團結一家人,試看天下誰能敵。",這是當時社會現實下軍民關係生動活潑的寫照。

然而,毛澤東時代軍政軍民關係雖然較好,但是並未納入到國家的法治工作框架當中去,這和當時法治缺失的時代背景有一定的關係。

改革開放之後,國家進入了對外開放,高速發展的時代,各種社會矛盾日趨複雜,事關軍人的種種權益保障也開始變得棘手起來。正如亨廷頓說的那樣:"當整個社會陷入自由主義時,軍隊也會面臨着種種困境。"

在現代國家的責任倫理當中,有學者把軍事責任表述爲:“以公民爲主體、以國家爲作用對象,以共同體的建構與維繫爲目標,體現爲一種在個體認同的基礎上爲共同體奉獻、犧牲的精神。

服兵役本身,不僅僅是軍人的職業,同時也是每一名公民應盡的義務。公民履行這一義務的過程中,又有助於強化公民的“國家認同”和“集體價值”感。

在提倡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大背景下,用立法形式確立退役軍人權益保障工作,不僅是現代化國家治理的基本方法之一,同時也有利於強化社會對現代國家兵役制度的法理認同。

從這個層面來看,《退役軍人保障法》的出現,是遠東儒家文明的中國進入現代國家軌道之後的歷史發展的必然。

它是一個新的開始,是一項國家制度和工作的最初發端。

03

《退役軍人保障法》通過之後,對廣大退役軍人將會產生哪些利好?

退役軍人,指的是退出現役的軍人,它是一個極其複雜的羣體。

5700萬退役軍人當中,按軍隊職務區分,有義務兵、復員士官、轉業士官、計劃分配轉業幹部、自主擇業轉業幹部、復員幹部、退休幹部等等;按服役時經歷區分,有參戰參試人員,傷殘軍人以及其他軍人等等;

按入伍來源區分,有大學生士兵,高中生士兵,直招士官,高考入學生長幹部,國防生等等。不同的人羣,利益訴求不一樣,服役貢獻不一致,急需保障和確認的權益和待遇水平也不盡相同。

《保障法》作爲一部法律,自然難以對細節性的政策做出規定,也不可能對具體某一特殊的羣體做出過於細分的規定。

《保障法》通過的好處在於,它雖然很少涉及到實質性的政策落地,但它確實下一步工作推進的重要里程碑,有了《保障法》,接下來的工作才能做到有法可以,有法必依。

由此我們可以發現,《保障法》通過的第一大利好,就是把新時代退役軍人工作向前推進了一大步。

除此之外,保障法的及時通過,也有利於配合政策制度改革,在年內建立起中國特色軍事政策制度框架。

我們知道,軍官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軍官職業化制度。

當前,營以下軍官軍銜正式開始套改,接下來還需《安置條例》明確軍官軍銜和地方職務職級的對應範圍,並且明確地方政府在安置中的主體責任,把退役軍官安置好,使用好。

同時,軍官和軍士新的管理制度落地之後,大量軍官和軍士將會選擇以“逐月”的方式退出現役。逐月的年限和條件由軍隊有關法律規定,但逐月的比例和經費保障,則事關《退役軍人安置條例》。

《安置條例》的制定,則要以《保障法》的通過爲遵循和依據。

由此可見,《退役軍人保障法》的通過,事關全局,非常重要。

兩天之後,《保障法》即將展開審議。是否通過,通過之後從幾月幾日開始實施,這些都關係到每一名退役軍人的切身利益,也在某種程度上釋放了政策制度改革的進程信號。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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