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地區,宅基地是農民建房使用的土地,過去對於宅基地的管理我國並沒有採取嚴格的管理措施,村民在使用土地或建房的時候,在村裏沒有宅基地的情況下也會和村裏打聲招呼,自己找一塊適合的耕地進行建房。甚至有的村民在未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就根據自己的生活情況超佔宅基地的面積進行蓋房等等。

據悉,在最近十年,農村超佔宅基地蓋房的情況真的很嚴重,許多村民都是在沒有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就超佔審批面積進行建造。因此,這部分農房在“房地”確權登記頒證的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問題。如今,農村宅基地確權頒證登記工作已經接近了尾聲,關於宅基地超面積建房等問題,今天公佈的通知中我國是如何確權登記的呢?今天筆者就爲大家科普相關的規定,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在農村地區,我國開展的確權頒證工作都是按照“戶”的原則進行登記,只要是經過批准所建造的農房所佔用的宅基地都會按照批准的面積進行確權。沒有獲得批准且超佔宅基地面積建房的,地方有相關政策的會按照當地實施的規定進行確權登記。但如果沒有實行措施的全部會按照國家發佈的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進行分類確權。其中會按照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農民要心中有數了!

1、宅基地和房屋符合規劃經依法處理予以保留的情形

根據文件內容的規定,這類超占房指的是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村民超佔宅基地建造的農房只要符合規劃,經當地依法處理予以保留的,可以讓村民去補辦相關的用地手續,完成這一流程後,確權只登記批准的面積,超出的部分面積會在證書上或登記冊註明情況。但如果是不符合規劃且有違規亂佔耕地建造的農房是不予確權登記的,大家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條件。

2、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範圍的

這類房指的是1982年,自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村民佔用的宅基地範圍未擴大面積的,無論是否有超過之後當地規定的面積和標準,全部會按照實際使用的面積予以權屬人確權登記。另外,如果村民佔用的宅基地面積是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到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截止,有超過審批面積和標準建造的,那麼確權的過程中會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予以村民確權登記。

3、歷史上接受轉讓、贈與房屋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

在農村,我國是允許村民在內部轉讓宅基地和農房的,如果村民的農房沒時間居住也是可以贈與或轉讓給村集體其他人使用。在確權頒證的過程中,如果村民建造的農房或使用的宅基地是因爲轉讓他人、亦或者是別人贈與的,其所佔用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規定面積和標準,那麼各地區會按照轉讓、贈與行爲發生時對宅基地超面積標準的政策規定予以村民確權登記。

在農村,宅基地確權頒證工作關係到農民羣衆的根本利益,其中在確權的過程中也涉及到很多問題。雖然說有些村民的房屋和宅基地是違規使用或建造的,但爲了保障農民朋友的住房合法權益,我國在確權頒證的過程中也會妥善處理相關的問題,如果違規的問題不是很大,一般都會給予確權,這一點大家可以放心。以上就是筆者爲大家分享的內容,對此,大家怎麼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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