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媛和張某是一對80後夫妻,平時除了上班,最大的興趣就是爬山,兩人也是在一次爬山過程中相識的。一日,張某和李媛又和幾個同學約好了週末一起去玩速降,當天,七個人如約來到了位於包頭市梅力更景區外的西溝。由於遊玩的興致頗高,大家在上山的過程中耽擱了時間。下午三點左右,七個人來到了速降地點——梅力更風景區以北1.4公里處的大瀑布。因爲上山花費的時間過長,爲了節省時間,趙軍、邊程和張啓一沒有參與速降,選擇繞行下山。

李媛、張某、劉曉麗、李達四人選擇了參與速降,李達按女士優先順序,讓李媛和劉曉麗先行速降。回憶當時的情境,已經速降過很多次的李媛,當時隱隱就有種不好的預感在心頭圍繞。李達稱,因爲自己是最後一個下降的人,爲了回收繩索和節約時間,需要把張某的結改爲布萊克氏結,“這樣我在張某下去之後能立馬進行速降。”張某同意了改結的意見。然而,原本在正常下降的張某,突然發現綁在自己身上的結開了,然後就是急速墜落。在下面盼着的李媛,眼睜睜看着張某連人帶繩子急速墜落到懸崖底部。

一剎那,李媛呆住了,身邊的劉曉麗大喊一聲,推了她一把,她才反應過來。兩人跑到瀑布下,把張某從水中拉了出來。這時的張某還能說話,李媛問他感覺怎麼樣,張某說:“我覺得胸悶,你們把我扶起來吧。李達和繞行的同學們也跑了過來。李媛看到李達,質問他:“爲什麼張某會掉下來?你到底怎麼打的結?李達滿臉歉意,仔細回想了一下當時打結的過程,“按理說,我打的結沒有任何問題啊,只是將八字結替換成了布萊克氏結,張某也是同意了的。

“救人要緊,你們先不要吵,趕快找救援。”聽到同伴這句話後,李媛暫時撇去疑問,去打了救援電話。

地勢險惡,錯過救援時間

由於事故發生的地點地勢險惡,一直到晚上10點消防人員才趕到現場。然而因爲環境不適合救援,消防人員也無能爲力,只能等待藍天救援隊的到來。晚上12時,藍天救援隊趕到了現場,卻發現張某已經死亡。次日凌晨5時,藍天救援隊最終將張某**運至山下。

張某的突然離世對這個家庭的打擊是毀滅性的,李媛多次找到公安機關,希望能要一個說法。事發之後,公安機關介入調查。

在詢問了同行的六人之後,公安機關認爲,李達作爲成年人,能夠充分認識到速降時所打的活結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張某墜落的原因可能是由於李達本身的疏忽大意導致了繩結滑脫,故初步準備對李達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進行刑事立案。但藍天救援隊兩位成員的詢問意見和偵查實驗現場的結果,讓公安重新考慮了此案。

在進行一系列調查後,公安機關發現張某的死亡與李達沒有刑法上的因果,故公安機關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書》,認爲李達的行爲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決定不予立案

之後李媛與公婆三人決定將李達等5人告至法院,請求判令李達等五人依法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545339元。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後,依法進行了審查。承辦法官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五名被告是否應當對張某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主觀上存在過錯、有違法行爲、有損害結果、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

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張某的死亡經公安機關調查已經排除了李達致害的可能,繩結脫落與李達所打繩結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經公安機關予以確認。

因此,李媛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張某的死亡與李達的行爲存在因果關係,不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故駁回了李媛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宣判後,三名原告對判決不服並上訴,二審以調解結案。法官提醒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越來越多因參加文體活動產生糾紛的案件。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因此,法官在這裏提醒大家:

參加文體活動前,參加者一定要充分認識到活動的性質和特點,在活動中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妥善採取安全保護措施;活動進行中,參加者也要盡到注意義務,遵守規則,避免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損害;組織者一定要充分履行謹慎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必要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本次活動具有的風險和可能預見的結果告知參加者。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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