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2020年11月10日發佈案件消息,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起訴書!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9年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大浴場工作人員,住安徽省歙縣**鄉**村**號。因犯貸款詐騙罪於2011年12月5日被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因本案於2020年7月10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起,馮某某(已判決)在寧波市江北區洪塘街道親親家園225號經營碧水坊大浴場,僱傭劉某某(已判決)爲總經理,被告人胡某甲及武某某、楊某某、胡某乙(三人均已判決)爲工作人員,以招募手段組織袁某某、盧某某、彭某某、吳某某、朱某某等多名賣淫人員在上述浴場三樓的包間內與他人進行性交易並從中牟利。其中,劉某某負責管理整個浴場,包括招募賣淫人員、規定上下班和請假制度、調配工作人員、處理糾紛及望風等;被告人胡某甲及武某某負責望風、調配工作人員、處理賣淫人員之間矛盾;楊某某負責引導嫖客、調度賣淫人員;胡某乙負責收銀、對賬、與財務人員交接。同月24日20時許,該浴場被警方查獲,至此累計組織賣淫71次,違法所得人民幣48000元以上。上述賣淫人員及楊某某、胡某乙被當場抓獲,作案工具手機、二維碼收款牌、POS機、對講機、主機箱、收費單據等被繳獲。

本院認爲,被告人胡某甲明知他人組織賣淫仍受僱協助,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甲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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