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中的减免税业务申报功能,包括减免税申请及查询,备案变更、作废申请,证明修改、作废申请等。

企业可直接通过“单一窗口”平台向海关在线申报减免税申请及减免税后续申报业务,并可实时跟踪掌握审核结果。申报手续进一步简化,大大提高了企业效率。

前两期,我们介绍了“单一窗口”减免税模块和减免税项目备案。本期,我们将为大家解析如何规范、高效地做好减免税货物征免税证明。

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Part 01

基础模块

01

申报地海关

系统根据Ikey卡默认,但可以更改。4位数字,根据《关区代码表》填写即可。

02

录入单位

只读项。系统根据Ikey卡自动生成。

03

操作员

只读项。系统根据Ikey卡自动生成。

04

暂存单编号

18位,以Z开头,保存时由系统自动生成。

中心统一编号:18位,申报时由系统自动生成。

Part 02

核心模块

01

灰色字段为反填项

中心统一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政策项目编号(在做减免税项目备案环节申报)、免表类型、征免性质/代码、项目性质等均为灰色字段,为系统自动反填项,在申报征免税证明时无需录入。

02 有效日期

有效日期:指《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时间,一般情况自审核之日起半年内有效,特殊情况人工输入(如产业条目或不予免税目录过渡期等政策项目执行年限的有效期限)

03

货物是否已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核手续。

04

合同号

合同号: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05

审批依据

审批依据:根据项目性质不同进行填写。不清楚审批依据如何填写的,可以向主管海关咨询。

06

进出口岸

进出口货物在国内办理报关手续的现场海关名称,根据进口合同进行申报。可以输入关区代码进行选择。

07

成交方式

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在系统中进行选择。

08

商品编码

按照当年的《进出口税则》上对应的税号进行申报。

注:最近几年,税号变动较大,一定要使用对应年份的《进出口税则》。

09

商品名称

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申报商品名称时,有以下要求:

(1)应如实申报,与所提供的合同或发票相符;

(2)申报名称应规范,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监管的要求为准;

(3)海关总署或相应部委批复免税的商品,其申报名称必须与批文上的名称相符;

(4)商品名称应先填写法检商品,后填写非法检商品;

10

商品规格型号

规格型号栏需对照当年的《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规范填写,确保不漏项。

11

申报数量及计量单位

申报数量及申报计量单位需与发票信息一致。

12

备注

格外提醒:以下特殊情况应在备注中注明:

(1)按《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审核,且进口的设备在不予免税目录中有技术规格限制的,应将有关技术参数在备注中注明;

(2)内资项目若其进口的设备属于内资不予免税目录列明的“***生产线”、“***成套设备”、“***系统”,且为全部组成设备,应将有关技术参数在备注中注明,并在备注中加注“**生产线”、“**成套设备”、“**系统”全套,若属项目建设初期,仅进口上述生产线、成套设备或系统中的部分设备,应将有关技术参数在备注中注明,并在备注中加注“**生产线”、“**成套设备”、“**系统”初期建设。

(3)同一合同项下功能机组或同一设备分批进口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合同所列设备按组装后的状态应归入的税则号列+该设备的名称+本批货物为分批进口的第几批货物,以及相关设备的技术规格等情况”;

(4)设备按功能机组归类,应在备注中注明“设备组成详见随附清单”;

(5)同一合同项下生产线或成套设备分别归类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分别归类”;

(6)所申报设备若系企业间结转的设备应在备注中注明“从**企业转入,原进口日期***”;

(7)单独进口未列明具体名称的零件应注明“零件明细详见随附清单”;

(8)已经税款担保进口的设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编号,有办理税款担保延期进口的设备应同时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证明》编号;

(9)其他不明确的相关事宜,可以向主管海关咨询,以保证填写符合海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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