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2020年秋冬季森林草原重點區域防火戒嚴令》要求,全市從9月份開始進入防火戒嚴期。爲加強我區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嚴防森林草原火災,切實保護生態建設成果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有關規定,決定發佈全區森林草原防火戒嚴令。

一、防火期及戒嚴時間

森林草原防火期爲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

高火險期爲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高火險期爲森林草原防火戒嚴期。

二、防火區及戒嚴區域

全區範圍內的林地、草原、林帶及林緣300米範圍內的區域均爲森林草原防火區。鐵路沿線、公路沿線綠化區域,公園、溼地、主幹渠道綠化區域,廠區、園區、村莊、綠化區域,自然保護區、旅遊風景區、陵園、林場、苗圃、林業生態建設重點項目區域及苗木基地區域,以上範圍爲森林草原高火險區,高火險區爲森林草原防火戒嚴區域。

三、有關要求

(一)防火期及防火戒嚴期間,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防火區、戒嚴區域焚燒秸稈雜草、點火取暖、上墳燒紙、燃放煙花爆竹、吸菸、野炊以及其他野外用火行爲,違者將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防火區內必須從事生產、生活用火的單位和居民,要做好防護措施,消除易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隱患。確需在防火區和防火戒嚴區野外用火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按照《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以及《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野外用火的相關規定,向臨河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野外用火。

(三)防滅火戒嚴期內,需要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 必須經自治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批准,並配合當地防滅火指揮部採取必要的防滅火措施。

(四)各鄉鎮、農場和有關單位要開展防火檢查,排查火險隱患,嚴防森林草原火災的發生。各森林、林木經營管理者、林權所有人等防火責任單位和個人要主動清除火險隱患,加強巡查防護,切實履行防火義務。

(五)因不履行防火責任,拒絕接受防火檢查,不消除火災隱患,未經批准擅自進入防火區違法野外用火,過失或故意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防火成員單位要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和森林草原防火知識,增強人民羣衆的防火意識。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草原火情,立即報告就近的鄉鎮人民政府或撥打報警電話12119。當地人民政府或防火組織接到報警後,要及時組織力量撲救,最大限度減少火災損失。

臨河區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

來源:黃河金岸魅力臨河

編輯:黨琦

校對:韓宇 楊陽

審覈:屈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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