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一精神康復醫院男性護工與即將出院的女患者發生關係,致使該名女子懷孕。事發後警方對兩人分別錄口供,雙方均稱自願,警方認爲強姦罪證據不足,需要做進一步司法鑑定。

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目前鑑於案情變化,警方對護工郭某採取了監視居住措施,河北醫科大學第一醫院司法鑑定中心正在對女患者進行司法鑑定,將依據鑑定結果依法處理。

對於此事,有律師表示,如果司法鑑定患者在案發時不具有性防衛能力或者只具有部分性防衛能力,那麼不管患者是否“自願”,護工的行爲都構成強姦罪。若結論爲患者有性防衛能力,則郭某的行爲不構成犯罪,但至少也違反了職業倫理。

律師同時指出,以往此類案件,只要與精神病患者發生性行爲,另一方往往構成強姦罪。呼籲社會關注精神病患者性權利,不因爲精神病患者身份,就否定精神病患者能夠去行使性行爲的能力。

家屬:封閉治療三個月 家人發現時已懷孕50天

河北邯鄲魏縣的石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自己的外甥小強(化名)今年22歲,2019年10月與鄰村同齡女子高某結婚。婚後不久,小強獨自一人前往天津打工,留下妻子高某與父母在家生活。

今年清明前後,家中老人發現兒媳高某有些“不正常”,整日不喫飯也不和人說話,懷疑精神出了問題。4月初,家人帶高某前往邯鄲市魏縣精神康復醫院進行治療。經過3個多月的入院治療,高某於7月20日左右治癒出院。

回到家後,家人發現高某出現厭食和嘔吐症狀。“我姐一開始以爲着涼了,找醫生看說像是懷孕,買試紙檢測顯示懷孕。我姐就很驚訝,兒子沒在家媳婦剛住院怎麼能懷孕?後面到醫院做B超發現懷孕50天。”石先生說。

高某檢查報告顯示其已懷孕 圖據燕晚新聞

家屬詢問高某情況,其表示並不知情。但根據時間推斷,高某受孕時間爲看病住院期間,石先生便到魏縣精神康復醫院瞭解情況。醫院一名男性護工郭某承認與高某發生性關係,稱雙方均爲自願行爲。但家屬認爲高某在醫院住院期間遭到護工郭某強姦。

石先生告訴紅星新聞,事發後警方將高某和郭某帶回派出所錄口供,高某對警方稱自己自願與郭某發生性關係,警方認爲強姦罪證據不足,需要做進一步司法鑑定。

高某住院治療期間,醫院施行封閉式管理,家屬曾去過三次醫院,治療費用花費6000餘元。“外甥在家時情況還好,(後面去天津打工)她要跟着沒讓去,估計有點生氣。外甥在那邊感覺站住腳了,錢也掙得差不多了,準備回來接媳婦一起過去,(沒想到)就發生了這個事情。”

石先生還介紹說,外甥去年經人介紹迎娶高某時,給了女方14萬元彩禮,加上置辦結婚用品,一共花了20多萬元。

“(女方)聽說之前結過一次婚,沒多久別人又給送回來了,這是我們結完婚才知道這的。當時事情已經這個樣子,我們就認了,沒再過多追問,湊合過吧。沒想到又發生這樣的事情。”石先生說。

醫院:男子系臨時工 女方曾反映在婆婆家過得不如意

據瞭解,魏縣精神康復醫院是一家以精神病治療爲主的綜合性民辦醫院,在當地開辦已有5年多,一直施行封閉式管理。醫院共有三層樓,其中二樓爲男性患者病房,三樓爲女性患者病房,除了集體體操和自由活動時間,一般情況病人不能隨意走動。

↑魏縣精神康復醫院 資料圖

“這個人(郭某)是醫院的臨時工,頂替做護工的活兒。在醫院幹了有四年,主要負責發藥打雜等零散工作。這個事情發生後,醫院迅速做了處理。先是罰他一個月工資,後面開會研究認爲這個護工道德敗壞,對醫院影響非常不好,再追罰兩個月工資並將他開除。不管是雙方是不是自願,都不該發生這種事情。”該院任副院長說。

任副院長還告訴紅星新聞,醫院護工每天都會給患者發藥,有時患者需要購買零食,都由醫院人員代辦。郭某主要負責打雜,跑腿機會比較多,與女患者高某平時有過接觸。據他了解,事情發生在女患者高某出院前一週,由於高某即將出院,對她的看護有些鬆懈。

據院方事後瞭解到的情況,事發當天下午五六點鐘,患者集中在醫護人員帶領下做體操,高某從三樓病房來到二樓醫生辦公室取零食,期間與在值班的郭某發生了性行爲。整個過程並沒有被人發現。

“(患者)4月6日來醫院就診,當時來的時候沉默不語,問問題也不回答,我們通過觀察和詢問初步判斷爲精神分裂症。但這種病不能輕易診斷,必須通過住院觀察,後面確實是精神分裂。”任副院長說。

據任副院長介紹,高某住院期間,醫院通過中西醫用藥、鍼灸、心理輔導等方式進行治療。在做心理輔導時院方發現,高某曾反映在婆婆家過得不如意,有時候會鬧脾氣。後經過3個多月的治療,出院時高某情緒較好,與他人交流順暢,說話也比入院之前有較大改善。

“醫院的責任等待公安部門出結果後,我們該承擔什麼責任一定承擔,絕對不會推脫。我們感到可惜的是,這個女孩子被我們治好了,但這次事情會不會對她產生影響?我們希望能儘量維護好高某名譽。”任副院長說。

紅星新聞詢問護工郭某聯繫方式,院方表示不方便透露,稱其目前正在當地打工,同時隨時配合警方調查。

律師:不要輕易否定患者性行爲自主權

紅星新聞從魏縣公安局一名負責此事的民警處瞭解到,11月11日,高某和家屬在石家莊某醫院進行司法鑑定,鑑定結果大約需要一個月。“報警當天我們就受理了,構不構成強姦罪要看精神鑑定結果。之前錄過口供,(兩人)都稱自願,沒有暴力情節,構不上強姦,必須做完司法鑑定”。

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目前鑑於案情變化,對郭某採取了監視居住措施,河北醫科大學第一醫院司法鑑定中心正在對小雨進行司法鑑定,將依據鑑定結果依法處理。魏縣精神康復醫院已對男護工郭某解除聘用關係,當地衛生健康局已組建專項調查組,進駐魏縣精神康復醫院依法依規開展全面整頓。

針對此事,河南英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文得告訴紅星新聞,如果司法鑑定患者在案發時具有性防衛能力,那麼患者也很有可能因爲擔心名譽受損而謊稱“自願”,公安機關還應當進一步調查護工是否對患者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而在患者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情況下與患者發生性關係,如果查證屬實,護工的行爲仍然構成強姦罪。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師事務所從事婚姻家事業務的劉佳佳律師認爲,公安機關在處理此案的過程中,沒有按照過去“一刀切”的做法,即只要與精神病患者發生性行爲,另一方往往構成強姦罪,說明司法實踐比過去更加精細化、更規範化,在患者的人身保護和性自主權之間求取平衡。

精神疾病種類很多,即使同一個類型比如精神分裂症也可以再細分不同類型,而且不同的患者嚴重程度也不一樣,不是說有“精神分裂症”這樣一個診斷,就意味着患者完全沒有辨認事務和自我保護的能力,精神病人也可能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和其他方面的法律行爲能力。

對於護工郭某,劉佳佳律師認爲,人的法律行爲能力是一個動態發展和變化的過程,對於女患者在發生性行爲之時是否有性防衛能力,司法鑑定機關可能沒有辦法給出結論。如果司法鑑定該患者在案發時不具有性防衛能力或者只具有部分性防衛能力,那麼護工的行爲就有可能構成強姦罪。如果鑑定結論女患者有性防衛能力,護工郭某的行爲則不構成犯罪。但無論如何,郭某利用其作爲護工的便利與患者發生性關係,至少違反了護工和社會工作者的職業倫理。

而對於精神病康復醫院的法律責任,黃文得表示,如果護工的行爲構成強姦罪,那麼患者遭受人身損害,患者作爲權利主體有權要求直接侵權人護工和醫院共同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即使護工的行爲不構成強姦罪,因爲精神病患者在醫院治病期間與護工發生性關係導致懷孕,醫院沒有盡到基本的診療義務,導致患者丈夫的名譽受損,患者丈夫作爲權利主體有權要求醫院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也有律師呼籲社會關注精神障礙患者權利,不因爲精神病患者身份而完全否定其自主決策的能力。

紅星新聞記者 任江波

編輯 張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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