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右上角【關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百家號,私信回覆“諮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服務諮詢。■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作出的(2019)浙01行終708號行政判決書引發了被徵收人羣體的熱議。原因就在於杭州中院在對農民徐先生訴當地鎮政府確認強拆行爲違法及行政賠償一案的二審裁判中,明確支持了其主張將被違法拆除的房屋及院牆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而並未像多數此類判決一樣判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違法拆除農民宅基地上房屋的後果完全可能是“怎麼拆的怎麼蓋回來”,而未必僅僅讓行政機關賠錢了事。那麼,法院爲何對此案作出瞭如此看上去不同尋常的裁判呢?“恢復原狀”的判決結果又是否具有普遍適用於違法強拆房屋案件的可能性呢?

【簡要案情:宅基地上房屋遭“限期拆除舊房”】

徐先生在其所在村擁有一處建於1978年的宅基地上房屋,於1991年辦理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2017年7月,當地鎮政府以“三改一拆”,對一戶多宅情形進行清理,拆除存在安全隱患的危舊房屋等爲由,對涉案房屋作出限期拆除舊房通知書,並於當年9月在溝通未果的情況下將涉案房屋強制拆除。

徐先生認爲涉案房屋系其唯一居住用房,不存在“一戶多宅”的違法事實,且強制拆除行爲造成其無處居住,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強拆行爲違法並責令鎮政府將被拆除房屋恢復原狀。

最終,兩審法院經審理均支持了徐先生的訴訟請求,“怎麼拆的怎麼蓋回來”在這起案件中真的實現了。

【裁判解析:鎮政府非“拆遷方”,涉案房屋非“被拆遷房屋”】

在明律師注意到,一些業內人士在撰文分析此裁判時將其描述爲“拆遷方違法強拆房屋被判重新蓋回去”云云。我們認爲這種說法是不符合本案的事實的,對被拆遷人而言具有較大的誤導性。

從這份判決書對事實的認定,我們不難得出以下兩個重要的裁判依據:

1. 涉案房屋並非因徵收拆遷而被違法強拆。鎮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理由事實上很含混,判決中提及的主要是以下幾個——“三改一拆”“清理一戶多宅”“排除危舊房隱患”。

結合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鎮政府拆除這處宅基地上房屋的主要理由還是“拆違建”,即其以涉案房屋違反《土地管理法》之“一戶一宅”原則爲由將其認定爲違建,進而作出了限拆通知並實施了強拆行爲。

而在法律層面上,“拆遷方”和“拆違方”雖僅一字之差,內涵上卻是天壤之別。本案中,兩審法院正是基於對鎮政府錯誤認定並違法拆除“違建”的判定而作出了“恢復原狀”的行政賠償裁判。倘若鎮政府真是以“拆遷方”的身份強拆房屋,裁判結果將很可能隨之發生變化。

2. 鎮政府主張涉案房屋已被納入拆遷範圍,並位於“復墾區”內的證據不足,未獲法院認可。

二審中,鎮政府稱“案涉房屋所在的XX鎮XX村42-9-148號地塊屬於拆遷範圍內的復墾區,現該地塊上房屋已拆除,即使強制拆除行爲違法,結合實際情況,已無恢復原狀可能。”然而,這一事實主張卻完全未獲得法院的認可。

法院在二審裁判中明確指出,鑑於案涉房屋所在地塊周邊仍有大量住宅存在,對被拆除房屋恢復原狀並不會直接影響該地塊的現狀及用途,原審法院出於保障徐先生居住權益的考慮,判決鎮政府對被拆除房屋及院牆恢復原狀並無不當。

也就是說,正是因爲本案中鎮政府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所稱“案涉房屋所在地塊屬於拆遷範圍內的復墾區”,法院纔會最終判決支持徐先生恢復原狀的賠償請求。

若涉案房屋當真被納入拆遷範圍,相關項目擁有合法的徵地批文、徵收決定並已經啓動簽訂補償協議、拆除房屋的工作,此時基於公共利益需要的考量,法院通常只支持“確認強拆行爲違法+給予相應數額賠償金的行政賠償”這樣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支持恢復原狀的可能性不大。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廣大農民朋友的是,違法拆除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後被判重新蓋回去,這是農民的美好願望,在法理上也不存在障礙,但在現實中卻較難獲得法院的支持。對於確實將會被依法拆除、清理的房屋、土地而言,恢復原狀並不具有合理性,將會導致社會資源的重大浪費,無益於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對遭違法強拆的被徵收房屋而言,判決給予不低於徵收補償方案確定徵收補償數額的行政賠償,完全能夠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亦能夠對違法強拆的實施主體施以懲戒。故此,“恢復原狀”這一行政賠償請求要不要提,要怎樣提,還需要專業律師的嚴格指導。而本案裁判系對這一起個案作出的行政賠償判決,並不具有在“徵收拆遷”領域普遍適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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