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香果女孩被害案”的兇犯從死刑到死緩,再到最高法指令再審,這不是簡單地要“回到原點”,而是在公義牽引下努力校準正義天平。

▲男子強姦10歲“百香果女童”致死:二審死刑改判死緩,女童家屬將申訴。新京報動新聞截圖

文 |史洪舉

這是個熨帖人心的消息:曾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百香果女孩被害案”,要再審了。

據新京報報道,在最高人民法院調卷審查“百香果女孩被害案”期間,被害人母親提出申訴。最高法審查決定,指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時間或許已沖淡了很多人對該案的記憶,但這起涉姦殺幼女的案件,註定是受害者家屬心中難消的痛——2018年10月4日,廣西欽州10歲女孩曉燕(化名)在賣百香果回家途中遭人強姦並殺害,之後同村男子楊光毅落網。案件一經媒體曝光,輿論就對此保持了極高的關注度。

因爲此案性質惡劣,加上當事女孩懂事的性格跟最終的不幸之間的“失衡感”,等待兇犯的是“死刑”,成了很多人預期的答案。但在一審判其死刑後,2020年3月,廣西高院二審認爲,楊光毅的自首行爲對案件偵破起重要作用,撤銷一審死刑判決,改判死緩,並對其限制減刑。

二審改判的消息一曝出,案件當事人及涉事法院立馬陷入輿論漩渦中。要知道,二審判決書披露的案發過程,完全匹配得上“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定性。

判決書透露,29歲的楊光毅先是守在曉燕回家途中的竹叢伺機作案,當曉燕經過時將其抱走並強行猥褻,曉燕反抗過程中被楊光毅掐住頸部直至昏迷,隨後被裝入蛇皮口袋帶入附近山嶺。她甦醒後企圖爬出口袋,但再次被楊光毅掐住頸部,楊光毅還用刀刺傷了曉燕雙眼及頸部,並對其實施姦淫,拿走其身上賣百香果所得的32元錢,而後再次將曉燕裝入蛇皮袋,通過滾、搬等方式帶下山嶺拋屍。

基於這些情節,二審法院判決力度的“回調”,引發輿論反彈,也就不難想見。公衆敏感的,既是針對幼女的性侵害,也是這樣殘忍的作案手段。

而在此關鍵時刻,最高法及時出面,對已經二審終審的楊光毅強姦案調卷審查,並決定指令再審的做法,無疑是對問題的正視,對公衆關切的回應。

毋庸置疑,關乎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乃至身家性命的司法審判,是裁決勝負、定分止爭、懲惡揚善,維護社會秩序正常運轉的必要手段。司法機關必須慎重對待,明察秋毫,讓每一起案件都能經得起法律和事實的檢驗,經得起公衆的審視。

但稍有法理常識者都知道,審判並不是“一加一等於二”的算術題,而是依照還原的事實對是非對錯進行判斷的活動。法官終究是人,加之特定時期的法律政策、不同地區的辦案理念、不同羣體的認知水平不盡相同,導致一些案件的裁判結果跟公衆的樸素正義觀和是非觀之間不完全對錶,這是無可避免的情形。這就決定了,裁判有可能出現錯誤和偏差,司法自我矯正系統的靈敏性因此也愈顯關鍵。

某種程度上,當公衆對某個重大案件高度關注時,是正確面對監督、及時回應關切,還是視而不見、將其拒之門外,既反映出司法機關的文明執法程度,又折射出社會的法治建設進程。

而最高法對二審終審的楊光毅強姦一案調卷審查並決定指令再審的做法,就跟民衆期許的方向同向。這樣重視案件質量,注重內部糾錯,關注社情民意的態度和立場,本也是對法治精神的維護。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法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即最高法有權對各級法院的裁判進行監督和糾錯,以避免發生錯案或嚴重背離公平正義的極端個案。

回到這類爭議性案件上,公衆對司法裁判及個案的高度關注,體現出了社會內嵌的公平正義訴求。而依法審判與尊重民意,絕非對立衝突。在此背景下,司法機關不能辜負民衆信任,而應讓司法與人心在正義處共振。

就現在看,“百香果女孩被害案”的兇犯從死刑到死緩,再到最高法指令再審,確實有了些“波折”,但這不是簡單地要“回到原點”,而是在公義牽引下努力校準正義天平。循此路徑,再審環節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罰當其罪原則,對該案作出妥善處理,也可以期待。屆時,“讓民衆在每一個個案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也能更好地照進現實。

□史洪舉(法官)

編輯: 陳靜 校對:李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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