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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当红小生周震南父母身负上亿债务,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一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微博上目前该话题的阅读次数为11.1亿。

据悉,周震南父亲周勇为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周勇全资控股,日前该公司是被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据天眼查披露,周勇作为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公司负责人,有294条限制消费令;作为简阳市西部果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人,有12条限制消费令;作为四川省乐至县天池藕粉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有3条限制消费令。据网友爆料,周震南母亲杨后超作为四川省乐至县天池藕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样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有43条限制消费令。登上热搜后,周震南父亲公司发出声明,称“因受市场环境影响,本公司的相关房地产项目商业库存积压严重,资金回笼滞后,并由此与银行、业主等产生相关商事纠纷”,表示各方在积极协调处理。

作为失信人的子女,周震南之前一直以富家公子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而现在,他的一些高消费行为也饱受网友质疑。10月26日22时左右,周震南微博发声,表示自己不懂商业的事情,从小被保护得很好,愧疚对家人关心不够,没有提早发现存在的问题,他会和父母一起承担面对且尽快处理所有的事情。

虽然父母身负上亿债务,

但周震南的高消费行为

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呢?

下面就让律师从法律的角度,

浅析一下本次的网络热题吧。

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于艳律师

本次网络热题有两点需要分析:

1、现有法律是否规定“父债子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秉持前后一致的原则,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本案中,虽然父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周震南同其父母在法律上是独立的自然人个体,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一般而言,父母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子女的消费不会受到限制。老百姓传统的“父债子偿”观念并不适用。

2、现有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是否限制失信人员子女高消费?

据查,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限制失信人员子女高消费。2015年7月22日修改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仅规定,父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送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因此,现有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限制被执行人成年子女的高消费行为。

本案中,周震南父母的公司均没有写上周震南的名字,无法证明周震南同其父母的公司有牵连关系。而其身上所带的奢侈品,也无法证明是其父母在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之后为其所购,就此而言,周震南无需被限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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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次事件对于周震南今后继承父母遗产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若周震南今后选择继承父母遗产,则需其在实际继承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若周震南选择放弃继承财产的,则无需就父母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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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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