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大灣區專屬保險要來了!費率如何?跨境醫療怎麼支付?方案公佈!可擴展到廣東省銷售

粵港澳大灣區專屬費率的保險,終於要來了!

12日,中國銀保監會下發了《關於推進粵港澳大灣區人身保險產品有關工作的通知》,對大灣區保險產品和監管細則做了明確,結合日前下發的大灣區專屬重疾發生率表,可以推測,一大波在大灣區銷售的專屬保險產品在開發的路上了。

大灣區保險可擴展到全廣東,採用地方專屬費率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推進粵港澳大灣區人身保險產品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對大灣區創跨境醫療保險產品、2020版定義的粵港澳大灣區專屬重疾險產品等事項做了明確。

比如,保險公司開發的大灣區保險產品,名字應該包括“粵港澳大灣區”字樣,並根據產品類型分別包含“醫療保險”或“重大疾病保險”字樣。

在銷售區域上,通知明確,大灣區保險產品主要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銷售,可以擴展至廣東省全域。

在定價上,《通知》表示,大灣區跨境醫療險產品主要基於粵港澳大灣區內醫療健康和商業保險經驗數據定價,保額上限可適度提高與港澳接軌。

大灣區重疾產品主要參考中國精算師協會發布相關重疾發生率表定價,充分體現產品費率的地域特色,全國性重疾產品不得使用大灣區產品發生率表進行定價。

11月5日,中國精算師協會發布了9張重疾發生率表2020版,其中包括首次針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區域性重疾表。數據顯示,在男女各年齡段,在大灣區的重疾發生率,相比內地其他地區的發生率略低。

重疾險產品的定價因素,包括疾病發生率、利率、費用率等方面,重疾發生率表是相關產品定價的重要基礎。業內人士預計,在灣區重疾表下開發的保險產品,費率可能會比全國版更便宜,灣區產品費率與港澳保險看齊,有利於實現市場打通。

跨境醫療產品可安排理賠款直付

對於時常需要跨區、跨境的活動大灣區居民而言,醫療保險是一項基礎設施,因此,大灣區跨境醫療保險產品的開發呼聲很高。

《通知》明確,跨境醫療險產品以被保險人在保障區域內指定的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爲責任範圍,不得包含疾病責任,不得帶有返還保費責任。

這意味着,跨境醫療產品將以發生醫療費用爲觸發理賠的條件,不涉及具體疾病範圍,這就避免了因爲各地對疾病定義不同產生的界定困難。

治療行爲發生地,應當主要涵蓋粵港澳大灣區。其中,內地保障區域可擴展至廣東省全域,以及經保險公司認可的其他主要城市;境外保障區域限於香港、澳門。

通知還表示,保險公司在上述保障區域內,爲客戶境外治療提供就醫安排和理賠款直接結算服務。各人身險公司可以通過與港澳地區保險機構或第三方機構合作,爲赴港澳地區就醫客戶提供就醫安排和理賠款直接結算服務;也可以爲港澳地區保險公司赴內地就醫客戶提供就醫安排和理賠款墊付業務。

在跨境醫療保險方面,已有保險公司展開了探索。11月5日,依託中國太平在粵港澳三地的業務經驗,太平人壽推出了“太平粵港澳大灣區共享醫療保險”,價格起步不到千元,年保障額度最高1000萬元人民幣,這個產品還打通了境內外優質醫療資源,實現了醫療服務和費用補償的對接。

內地監管權下放到廣東深圳

粵港澳大灣區在地理區域上雖然一衣帶水,但是要實現內部打通卻十分複雜,不僅涉及“一國兩制”下的多種法律制度,還多個地方監管轄區、以及多種貨幣保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粵港澳大灣區保險未來如何監管?銀保監會明確,強化屬地監管,鼓勵更貼近市場的產品創新,在授權範圍內將監管權下放到地方。

根據授權範圍,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對大灣區保險產品進行監督管理,包括產品審批或者備案以及日常監管工作。

各人身保險公司開發銷售大灣區保險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按照擬銷售區域,將保險產品相關材料報送廣東銀保監局或者深圳銀保監局審批或者備案。

廣東銀保監局和深圳銀保監局負責對其監管轄區內銷售的大灣區保險產品進行日常監管,具體包括銷售行爲管理、銷售情況監測分析、投訴糾紛處理,以及與其他政府機構、監管部門的溝通交流等。

嚴禁跨區跨境銷售

值得注意的是,大灣區保險產品在發展創新中,並不能突破現有法律法規要求和有關監管規定,比如,不能跨區、跨境銷售,不得進行片面、誇大以及不實宣傳,等等。

也就是說,大灣區保險只能在規定區域內銷售。如果未來大灣區產品明顯低於全國性產品,會不會導致外地人到廣東省來買保險?在具體操作上,跨地區套利應如何分辨和管理?還有待觀察。

過去在內地購買香港保險的行爲依然不被允許,地下保單未來依然不能轉正。不過,隨着三地保險市場的互聯互通,費率、保額等產品特性趨於一致,將逐漸壓縮地下保單的生存空間。

近年,粵港澳大灣區的經濟要素交流不斷增強,人員流動頻繁,跨境保險有着大量的工作等待開展,比如,在服務便利化上,港澳保險公司可以在內地設立服務中心,爲跨境客戶提供續交保費、理賠查勘、救援等服務。未來,隨着相關政策的明確,大灣區保險互聯互通也會逐漸成爲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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