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間借錢,經常會遇到有人說一句“我什麼時候有錢,就什麼時候還你錢”。如果將它約定在借條或者還款協議中,會有什麼樣的法律效果呢?近日,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獲得法院支持。

原告柯先生和被告朱先生本是朋友關係,卻因一筆借款反目。2014年10月14日,朱先生因爲生意需要向柯先生借款4萬元,並約定每月利息800元。2016年4月19日,朱先生又向柯先生出具欠條一份,註明欠柯先生利息1500元。雖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但法律規定,柯先生可以隨時向朱先生主張債權,柯先生於是主動上門要求朱先生還款。在催款過程中,雙方發生衝突,大打出手,都進了拘留所。經過公安機關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什麼時候有錢什麼時候償還”的約定。原告柯先生將朱先生起訴至舒城縣人民法院,要求其歸還借款本金4萬元及利息1500元並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4.35%計算利息至還清之日止。

法庭上,被告朱先生辯稱,不認可4萬元借款,原告催款中使用暴力,導致其經營的農莊損失慘重,且雙方在拘留所約定了“什麼時候有錢什麼時候償還”,現在債務重重,無錢還款,也不應還款。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書面承認原告所主張的借款和所欠利息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被告向原告借款4萬元和欠利息150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原、被告因索款和還款發生肢體衝突,經協調,雙方達成“柯先生不再向朱先生討要債務,什麼時候有錢什麼時候償還”的協議,該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視原、被告對如何還款作出新的約定。原告提出的訴請,證據不足,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柯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什麼時候有錢”,屬於不確定的事實,該條約定未生效,朱先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阻止條件成就,應視爲條件已成就。

二審法院審理認爲,雙方在拘留所達成的調解協議約定“什麼時候有錢什麼時候償還”,一方面表明朱先生認可該筆借款,另一方面,償還該筆借款是在其具有償還能力的前提下,該約定內容明確,無歧義或約定不明,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具有償還能力或經濟狀況良好。相反,被上訴人所舉證據能夠佐證其與他人存在較多的訴訟案件,有的已進入執行程序,可見目前被上訴人不具備償還能力。綜上,駁回上訴人柯先生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該案系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根據原、被告雙方達成的協議,“有錢”是“償還”的前提條件,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目前具有償還能力或者在協議達成後至起訴前被告添置了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產和有其他高消費的情形,故原告起訴的條件未成就,即原告要求被告及時還款的證據不充分。建議原告在條件成就或者在取得被告具有還款能力的相應證據後,另行主張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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