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首犯死刑!張波等25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宣判

2020年11月15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波等25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強迫交易罪、騙取貸款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張波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郭宗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賈康康等其餘2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三年三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判處罰金。對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凍結、查封、扣押的各被告人房產、車輛、存款及物品,予以沒收、折抵財產刑或依法處置。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4年以來,被告人張波以同學、同鄉、戰友、親屬等關係爲紐帶,先後網羅賈康康、郭宗山等人員,通過威脅、辱罵等手段,強行追索債務,逐步樹立惡名。2016年1月31日,爲爭奪沛縣龍固鎮微山湖水域的採沙權,被告人張波組織包括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在內的數十人將沛縣孟氏犯罪組織的孟慶連、華傳河打傷,形成了以張波爲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的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採礦、強迫交易犯罪,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先後扣押借款人、擔保人的車輛等物品,強行索要地租,強佔60餘畝土地的辣椒。該組織十餘天時間,收取採沙 “信息費”、“地皮費”144萬餘元,獲取加油利潤29萬餘元。被告人張波統一管理攫取的利益,部分用於爲組織成員發放工資報酬、提供食宿,報銷喫喝費用,組織部分成員外出旅遊,對受到司法機關打擊處理的成員聘請辯護律師、交納生活費、賠償金,給家人提供生活補助,爲藏匿的組織成員提供生活費用。

該組織以濟寧市城區的御都賓館爲據點,以聚能公司爲掩護,在濟寧市任城區、鄒城市、微山縣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爲,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插手經濟糾紛致一人患應激障礙;同時,在微山湖湖區實施搶劫、尋釁滋事、非法採礦、強迫交易等犯罪行爲,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傷,車輛被損毀,環境資源遭到嚴重破壞等嚴重危害後果,在微山縣留莊鎮、沛縣龍固鎮一帶形成重大影響,對微山湖區部分水域的非法採沙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上述地區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張波犯罪組織依法應當認定爲黑社會性質組織;張波作爲組織、領導者,依法應當對該犯罪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他組織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罪行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在整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濟寧中院

編輯:石 慧

審覈: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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