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冒出一支施工隊,對村民正種植着莊稼的耕地進行開挖施工。於是,被弄得莫名其妙的村民們便站出來維權,要求施工方出示相關合法手續,否則就不讓施工。

在鎮領導、派出所長的督促下,村委會纔對將施工方的租地合同等審批材料進行公示。自此,村民再也沒有阻撓施工,建設項目得以順利完成。

然而,一年半以後,公安機關卻以“維穩”爲由,以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之名將當時參與正當維權的村民進行抓捕。

2020年8月,“北京時間”等媒體以《汕頭潮南村民正當維權被刑拘疑有區委領導干預司法》爲題,對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馬浦鎮溪美朱林兜村朱玉標、朱徐耀等村民“被維穩”事件進行了報道。

〖報道回顧〗

2018年12月7日,一支不明來路的施工隊,攜帶機器設備,突然出現在汕頭市潮南區司馬浦鎮溪美朱林兜村種滿莊稼的耕地上,正對耕地進行開挖施工。

爲此,村民朱玉標、朱徐耀等人得知消息後,便來到施工現場,要求施工方出具徵地用地等相關手續材料。

12月10日,施工方在施工現場張貼公示了項目覈准文件、用地範圍、施工圖等材料。

此時,村民才知道,中海油粵東液化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要建LNG配套工程。前來施工的單位爲承包商河北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隊,他們建設的項目爲“粵東LNG配套管線工程練江支流定向鑽穿越施工”,該項目途經溪美朱林兜村的耕地,因此要對該耕地進行開挖。

由於當時耕地上還種植着很多莊稼,該開挖施工必將搗毀莊稼。爲維護合法權益,村民們提出要求,既然施工方要搗毀村民莊稼進行施工,那就得讓村幹部到場說明情況,並將施工方與村委會簽訂的租地合同向廣大村民進行公示。

針對村民提出的要求,施工方覺得合法合理,於是他們便與村幹部進行溝通,請求村幹部到場向村民說明情況,並公示租地合同等材料。

但令人意外的是,村支書朱喜財、村幹部朱鎮武一直沒有出現,同時也拒不公示任何租地用地合同。至此,施工陷入僵局。

無奈之下,施工方只能選擇報警。

2019年1月7日,派出所民警來到施工現場後,村民們向民警說明了情況,並請求民警向村支書朱喜財傳達村民們的合理訴求,公示租地合同等合法文件。可是,包括村支書朱喜財在內的所有村幹部,沒有一個站出來與村民進行溝通。

直至2019年1月10日下午,司馬浦鎮黨委鄭堅偉書記、鎮政府鎮長、派出所郭廷光所長來到施工現場時,村支書朱喜財、村幹部朱鎮武才一同出現。

在施工現場,村民們向鄭堅偉書記提出上述知情權的請求。鄭書記認爲村民們提出的知情權合法合理,於是立即責令村支書朱喜財,要求他必須在1月11日上午之前公示租地合同、施工圖等文件材料,以保障和維護村民們的合法權益。

在鄭書記的監督下,村委會於1月10日晚在村委信息公示欄對該項目的租地等情況進行了公示。租地合同顯示,施工方向村委會交納了14萬餘元的租金,但該租金並未分配給承包土地的村民。

儘管如此,在村委會對租地合同等項目資料進行公示、知曉該項目的合法性以後,村民們就完全配合和支持施工單位的施工了。直至項目竣工驗收,施工方再也沒有與村民發生過任何不愉快的事。

本以爲,事情就這樣過去了。但是,在一年半後的2020年6月,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突然以“涉嫌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爲由,將當時參與維權的村民朱玉標、朱徐耀兩人進行刑事拘留。

朱玉標被帶走的時間是2020年6月7日中午,但直至48小時後的6月9日下午16:47時,警方纔向朱玉標的家屬出具刑事拘留通知書,該通知書落款的時間爲6月8日。6月24日,潮南區人民檢察院對朱玉標批准逮捕。

在朱玉標被捕後,其家屬變得六神無主。爲了解真實情況,家屬找到了業主單位中海油粵東液化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以及施工承包單位河北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爲證明朱玉標等人當時屬於正當維權,業主方和施工方於2020年7月10日向辦案單位、以及朱玉標的家屬出具了《諒解書》。

其中,施工承包方河南安裝公司稱:“2018年12月7日,我司應中海油粵東液化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的要求進駐汕頭市潮南區司馬浦鎮溪美朱村林兜片區,開展粵東LNG項目配套管線工程練江支流定向鑽穿越施工,該村的村民得知後便到施工現場要求我方出具用地等相關手續。我司人員隨即向村委會幹部反映情況,請求村委會向村民們釋明情況並出具相關手續,但因村委會與村民們溝通不暢,也遲遲未向村民們出示相關手續,以致於在工程隊施工期間,村民們多次到施工現場維權。直至2019年1月10日,在鎮政府領導的要求下,村委會幹部才於當天下午向村民們公示了租地合同等相關手續。村民們在確定工程有合法手續之後,便沒有再到施工現場維權了。

近期朱玉標、朱徐耀等人因到施工現場進行維權而涉嫌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潮南分局刑事拘留。我司認爲,朱玉標等人之所以到施工現場維權,是在村委會未公示相關手續的情況下行使知情權的行爲。雖然他們在維權過程中給我司造成了損失,但其維權心切情有可原,且在相關材料公示以後便沒有再到過施工現場,可見其意在保護集體土地,並沒有要致工程無法進行的主觀惡性,我司對此表示理解,同時對朱玉標等人的行爲予以諒解,自願不再追究其責任,懇請有關司法機關對朱玉標等人免於追究其刑事責任。”

業主方和施工方出具的兩份《諒解書》表明,朱玉標等村民是在維護正當合法權益,且業主方與施工方均不願意追究其法律責任。然而,潮南公安分局卻在所有社會矛盾均已完全化解的一年半後,對朱玉標等人進行所謂的“維穩”。

朱玉標自始至終都是個遵紀守法的良民,沒有任何犯罪前科,從來沒有去任何部門進行上訪,也沒有在網上發帖擾亂社會秩序。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究竟是在“維”誰的“穩”?如此“維穩”,算不算是利用司法公權制造社會矛盾?

據知情人透露,朱玉標之所以“被維穩”,是因爲他得罪了當地的村幹部。這次被秋後算賬,正是個別村幹部勾結潮南區委某領導的伺機報復;在該領導的直接插手干預下,司法機關成了當地個別村幹部的合法打手。

國家發改委批文已失效近四年

據被刑拘者家屬稱,文章發出後,當地相關部門一方面通過各種渠道,進行大肆刪帖;另一方面,辦案單位相關人員以“檢察機關將不予起訴”作爲條件,勸阻家屬們不要向上級部門和媒體進行投訴反映。

然而,村民朱玉標、朱徐耀二人被刑拘至今已5個多月過去,潮南公安已於10月24日第二次向潮南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種種跡象表明,檢察機關並沒有不起訴的意思。

並且,據知情人稱,不管朱玉標、朱徐耀二人是否構成犯罪,檢方都要強行提起公訴,這是“領導”的要求。

同時,知情人還透露,其實指控朱玉標、朱徐耀二人“聚衆擾亂”的項目——粵東液化天然氣項目一期工程項目,其國家發改委的核準批覆文件早已失效,依法不屬於受法律保護的施工項目。

據瞭解,粵東液化天然氣項目一期工程項目,是國家發改委於2013年2月作出覈准批覆的,批覆文件全稱爲《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粵東液化天然氣項目一期工程項目覈准的批覆》,文號爲“發改能源[2013]324號”。

粵東液化天然氣項目,是中國海油與廣東省合作的重大能源項目,也是廣東省推動粵東五年大變化的重點項目之一。

項目分兩期進行:一期建設規模200萬噸/年,總投資約93.5億元,擬建設一座可停靠8萬~26.7萬立方米LNG運輸船舶的單泊位接卸碼頭、3座16萬立方米的地面全容式混凝土LNG儲罐及配套工藝處理設施,計劃2016年投產,2017年達產,投產時將通過一條幹線和兩條支線共計170公里管道向汕頭、揭陽和潮州3個城市供氣,主要提供城市居民、商業和工業用氣,將成爲廣東省天然氣聯網供氣的主要氣源之一。項目預留進一步發展的餘地,二期將隨市場需要而啓動。

據南方日報報道,該項目一期將於2015年年底建成投產。

《政府覈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2014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第二十五條規定:“項目覈准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的30個工作日之前向原項目覈准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覈准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在有效期內未形式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原項目覈准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覈准文件自動失效。”

根據該條款,發改部門覈准企業投資項目文件有效期爲2年。

也就是說,國家發改委於2013年2月核準批覆粵東液化天然氣項目一期工程項目,其有效期只有2年,即截止於2015年2月。

但是,潮南公安指控朱玉標、朱徐耀二人“聚衆擾亂”的粵東液化天然氣項目一期工程項目之“配套管線工程練江支流定向鑽穿越施工”,卻在2018年12月纔開始動工。此時,國家發改委對該項目的核準批覆,已失效長達3年又10個月。

試問,一個合法審批手續已失效近四年的項目,其施工作業還能受到法律保護嗎?

答案顯而易見,項目本身就不合法,當村民要求其出具合法手續、行使知情權時,又怎麼可能涉嫌犯罪呢?

除了國家發改委批文已失效近四年外,在溪美朱林兜村施工的“粵東LNG配套管線工程練江支流定向鑽穿越”工程,也沒有辦理“永久用地”的相關審批手續。在未辦理永久用地手續的情況下,對村集體土地進行永久佔用,其本身就屬於民事侵權行爲。

民事權利受侵犯的村民進行合法維權,豈能按犯罪論之?

綜上,當一個合法審批手續已失效近四年、未辦理永久用地審批手續的項目侵犯村民合法權益之時,村民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行使知情權,連這都被認爲是犯罪且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還有什麼法治可言?

更不可思議的是,潮南區相關辦案單位明知朱玉標、朱徐耀二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但他們卻不願意去糾正錯誤,硬生生地用新的錯誤去掩蓋舊的錯誤,按“領導”的意思一錯再錯,欲強行將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難道這就是潮南區的法治環境?

今年7月,中央決定在全國政法系統開展一次刮骨療毒式的自我革命、激濁揚清式的“延安整風”。那麼,潮南區政法機關內部是否也存在惟命是從、目無法治的“整風”對象?

於此,期待廣東省、汕頭市紀檢監察、公安檢察機關,及相關領導對汕頭市潮南區這一踐踏法治、給依法治國抹黑事件加以關注,切實維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法治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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