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温州,有妈妈带婴儿去游泳,然而,婴儿在泳池游泳过程中,因无人看护,溺水挣扎近3分钟,幸亏有他人发现,才将婴儿救出,并送医院治疗。

事后,店方说,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孩子妈妈玩手机,而店员也存在疏忽。但是,目前家长方要求赔偿150万,因此,想通过法律解决。

就此事来说,店方确实应该承担责任。孩子到店里游泳,店方本来就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看护不细致、不到位,导致孩子溺水,店方难辞其咎。所以,店方必须承担自身的责任。

但是,孩子游泳可能会溺水,是一个基本常识。任何一位家长,也都了解这一点。所以,在孩子游泳时,任何一位正常的家长,都会守在孩子身边,加倍小心,仔细看护,防止孩子发生意外。

然而,这位妈妈,却在孩子游泳时,竟在一旁玩手机,这是严重的失职。而且,同样是失职,妈妈和店方的失职,却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失职。

首先,人类是一种很奇怪的生物,从婴儿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很漫长的时间。人类为了繁衍生息,父母必须为孩子提供食物,还要提供安全的环境,才能保障孩子的生存,确保种族的延续。

因此,妈妈与孩子之间,是一种伦理性关系,是天然形成的,由自然法则决定。而妈妈的失职,便是一种伦理性失职。

至于店员与孩子之间,则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社会性的,也就是说,只有在店员提供服务时,他才拥有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因此,店员的失职,属于一种社会性失职。

虽然,两种失职行为,都威胁到了孩子安全。但是,伦理性失职,对于孩子安全的威胁,要远远大于社会性失职。

因为,店员的失职,只有在孩子游泳时,才可能由于疏忽,对孩子安全造成威胁;而妈妈的失职,则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对孩子安全造成威胁。

所以,从这个角度上,妈妈的行为,对于孩子的伤害更大,而且,如果妈妈意识不到这一点,对于孩子的伤害,还可能再次发生。

因此,对于这次溺水事件来说,家长更应该做的,是深刻反思,吸取教训,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而这一点,比索赔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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