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雙十一”,你會首先想到什麼?

今年“雙十一”,大家都買了什麼?

是付了定金還要定鬧鐘的“尾款人”?

是似乎永遠也收不完的快遞?

還是電商平臺再次被刷新的銷售額?

......

11月1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了阿里巴巴集團和京東公司的“商標之爭”案,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的訴爭商標是純文字“雙十一”商標,而非“雙11”、“11.11”等阿拉伯數字形式的商標。

“雙十一”商標,糾紛頗多

2009年,阿里巴巴集團首創“雙十一”購物節,因爲商業上的巨大成功,其他電商平臺也分別推出了自己的“雙十一”,阿里巴巴集團並沒有表示異議,但隨後便將“雙十一”註冊成爲自家的商標,並在2014年發出公告:禁止其他電商使用“雙十一”商標。

京東公司開始註冊屬於自己的商標,爲了保障自身利益,並陸續設計了公司商標和數字11結合的“京東雙11”等一系列區別於純漢字的“雙十一”商標,而且得到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批准。

阿里VS京東

隨後,阿里巴巴集團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要求宣告京東公司的同類商標無效,而且得到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和一審法院的支持,認定阿里巴巴集團和京東公司的此類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裁定“京東雙11”無效。

京東公司表示不服,並在2018年11月1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銷申請;在2019年9月2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復審,國家知識產權局複審審查認爲,阿里巴巴集團對“雙十一”商標在廣告等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對這部分服務的商標註冊予以維持,但在商業管理輔助等多項服務上沒有使用,對這部分服務上的商標註冊予以撤銷。隨後,京東公司對裁定結果有異議,便再次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誰更有理?

此次案件屬於兩案合併審理,一是阿里巴巴集團對“雙十一”商標被撤銷註冊的部分表示不服,二是京東公司對“雙十一”商標維持註冊的部分表示不服。

阿里集團主張,其是“雙十一”購物節的創始方,2009年,阿里集團首次將“雙十一”運用於線上促銷活動中,於2011年申請商標註冊並獲批。

對於“雙十一”商標,阿里集團表示,其持續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智力投入,每年的推廣營銷費用巨大。至於商標的具體使用形態,不論文字還是數字,其呼叫和含義沒有區別,公司會在不同場景中運用不同方式進行設計,以體現美感、提升宣傳效果。

京東公司表示,“雙十一”是對每年11月11日購物節的一種習慣性表達,現在不僅是在電商領域,如教育、航空等各行各業在購物節促銷活動中也都有使用,全社會共同參與,其應屬於公共語言的範疇,不應落入私權壟斷的範圍。

另外,註冊商標是以全文字形式的“雙十一”,但阿里集團在使用中多采用“雙11”、“11.11”等表現形式,這不應認定爲對涉案商標的使用,在2015年至2018年間,阿里集團對涉案商標並未進行商標性使用,故應依法予以撤銷。

2020年11月10日下午,兩起案件開庭審理,京東公司、阿里集團在兩起案件中分別作爲原告一方參與訴訟,兩案的被告均爲國家知識產權局。兩案均未當庭宣判。

對於這場商標大戰,各位老闆怎麼看?

事實上,此次案件的焦點之一是“雙十一”商標是否連續三年在廣告、爲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現商品以及爲他人推銷的服務上構成使用,如有證據表明商標三年未使用,即可以把商標撤消,簡稱“撤三”制度。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爲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這也恰恰是本次庭審的關鍵所在。商標的靈魂在於使用,諸如U盤、藍牙、阿司匹林,這些詞彙原本都是企業商標,但是隨着使用的普及,這些詞彙逐漸變成了某一類商品的通用名稱。

商標名稱的脫落是長期的過程,其原因不乏公司對於商標管理的忽視,而當商標歸屬真的發生爭議時,公司又可能因爲平時沒有注意收集商標的使用,陷入舉證困境。

商標保護任重道遠

近日,國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對下一階段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作出部署。其中,指出,

細化制定商標審查審理標準,提高商標實質性審查效率,明確近似商標判斷、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標認定等方面的具體規定。2020年底前將商標變更、續展業務辦理時限壓縮一半,分別減至1個月、半個月。(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來源:中國政府網)

公司寶小編認爲,當下企業競爭激烈,知識產權意識逐步提升,商標專利等糾紛不斷,在企業的運營過程中,一定要提前進行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運營,避免“因小失大”,影響企業經濟活動的展開。

司寶知識產權專家團隊,幫助企業解決商標、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運營和保護難題。更多知識產權詳情,盡在公司寶。(文章圖片來源於互聯網,若侵權請聯繫刪除)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