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租賃企業:

爲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銀保監會 國家網信辦關於整頓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建房規〔2019〕10號,以下簡稱“建房規〔2019〕10號文”)、《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穩定住房租賃價格的意見》(深府規〔2019〕7號)等文件要求,淨化我市住房租賃市場環境,現對住房租賃企業經營行爲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強住房租賃行業監督管理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根據建房規〔2019〕10號文第一條規定,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中明確註明“住房租賃”,不得超範圍經營。自然人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對於頻繁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股東及經營地等商事主體登記、備案信息的,市住房建設部門將會同市場監管部門予以重點監管,並向社會發出預警信息。

二、嚴格落實信息公示制度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及企業網絡平臺公示企業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營業執照、機構備案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服務內容和流程、收費項目和計費標準、租賃信息查驗等內部管理制度建立情況、投訴方式和途徑等。

三、切實規範從業人員管理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及行業標準,加強從業人員招錄管理,規範從業人員行爲,依法與本企業所有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協議。嚴禁從業人員以個人名義自行承接住房租賃業務。

四、確保房源信息發佈真實

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根據建房規〔2019〕10號文第二條規定,加強對房源信息的發佈管理,對房源信息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所發佈的房源信息應當實名並註明所在機構及門店信息,並應當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積、圖片、價格等內容,滿足真實委託、真實狀況、真實價格的要求。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信息平臺限發佈一次,在不同渠道發佈的房源信息應當一致,已成交或撤銷委託的房源信息應在5個工作日內從所有發佈渠道上撤銷。

五、依法從嚴處罰違法租賃行爲

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不得通過欺詐、脅迫、格式條款等方式哄擡租金,不得違法誘騙承租人簽訂長週期租賃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承租人合法權益或者加重承租人義務,不得違背承租人意願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務,不得實施價格串通、捏造散佈漲價信息等價格違法行爲。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與承租人嚴格履行住房租賃合同約定,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隨意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費,不得通過合同欺詐、格式條款等方式謀取不當利益,不得違法強制單方解除合同。

鼓勵住房租賃企業採用主管部門發佈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並通過深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進行住房租賃合同網籤、備案。

對於存在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房屋租賃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慎重選擇租金收取模式

部分長租公寓採取“高進低出”“長收短付”造成“爆雷”“跑路”的問題,已經引起政府部門高度重視和社會密切關注。住房租賃企業不得通過“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方式,哄擡租賃價格、加大企業資金斷裂風險、侵害房屋權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住房租賃企業應充分意識到採取“高進低出”“長收短付”方式進行市場擴張從而引發資金鍊斷鏈的經營風險、法律風險。根據行業監管需要,行業主管部門將發佈相關行業風險提示。

同時,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不得將住房租金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

七、建立健全糾紛調處機制

壓實住房租賃糾紛處理主體責任,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建立租賃糾紛處理機制,及時受理房屋租賃投訴,妥善化解與相關當事人的糾紛。住房租賃企業與房屋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的房屋租賃糾紛無法協商解決的,應當通過人民調解、訴訟、仲裁等法律途徑解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恐嚇、斷水斷電等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

住房租賃企業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由住房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採取約談告誡、暫停房源發佈、暫停網籤備案、發佈風險提示、實行信用扣分等措施,並抄送市場監管、公安、網信、稅務等部門,作爲不良行爲記錄,納入行業誠信系統、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等信用評價系統,實施聯合懲戒。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0年11月17日

內容來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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