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海市公房动迁的相关规定,原则上知青及子女按政策回沪一般认定为继续享有公房居住权,故在动迁时有权分得相应利益。但是,如果户籍迁入时承诺放弃该项权利,是否会导致其丧失公房居住权?承诺的内容对动迁利益的分割有无影响?

今天,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以案说法,结合一则动迁案例为您揭晓答案,并为您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上世纪70年代,何女士的父母通过房管所分配得到一套公房,原承租人是何女士父亲。1965年,何女士的弟弟到新疆插队落户,之后在外地成家,还在当地分到了一套房子。

1988年,何女士的父、母相继过世,这套公房就一直由何女士及她老公、儿子居住。1989年,何女士申请变更成为公房承租人。

1989年底,根据政策知青可以返沪,何女士弟弟的儿子(何女士侄子)提出希望回上海,并与何女士商量把户口迁到这套公房。但考虑到公房面积很小,何女士一家三口居住都很拥挤,且当时何女士弟弟已经准备在上海买房,他承诺只是暂时把户口落在这套公房、不享有居住权,买房后即把户口迁走,何女士同意了。

当时由何女士侄子写了一份承诺,内容是:“我只把户口报进来、不享有居住权,将来动迁不分得任何利益。”

1994年底,何女士弟弟也提出回上海、把户口迁进来,何女士也同意了,同时要求他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是:“我只报户口、自行在他处居住,不影响姐姐一家居住,将来动迁也不分得任何利益。如对姐姐造成影响愿意进行补偿。”

不久后,何女士弟弟就在上海买房了,何女士的弟弟和侄子自报进户口后一直住在自己买的房子里,从没有在这套公房居住。

2005年,何女士儿子结婚,儿媳把户口迁进来,之后孙子报出生迁入公房。

目前,该公房面临动迁。一共7个户口,其中何女士家5个、弟弟家2个。

律师解析

在上述案例中,最大的争议就是何女士的弟弟及侄子算不算同住人,是否有权利分动迁利益。

提示1:按政策回沪的知青及子女原则上享有公房居住权,承租人同意迁入户籍即应当保障其居住权。

根据上海市公房拆迁的相关规定,按政策回沪的知青及子女原则上不丧失公房居住权,作为同意迁入户籍的承租人,理应知晓其应当保障上述人员的居住权。

提示2:在知青及子女明确做出承诺不享有居住权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不属于公房的同住人,无权主张动迁利益。

判断同住人最关键的三要素是户口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和他处无房,扬远律师认为,其本质上是到底有没有公房居住权,或有没有明确放弃居住权。如果知青及子女明确承诺不享有居住权或明确承诺放弃居住权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定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以本案为例,何女士的弟弟和侄子虽然属于知青及子女返沪,但在迁入户口时都明确做出了承诺,通过承诺内容判断是基于帮助性质迁入。因为承诺中明确写了不居住、同时承诺不分得动迁利益,甚至何女士弟弟还承诺如对何女士造成影响愿意另行补偿等。而且,他们两人从未实际居住公房,所以应认定何女士弟弟及侄子不属于公房同住人,无权主张动迁利益。

提示3:并非迁入户籍时只要做了承诺就丧失公房居住权,关键需考虑承诺的具体内容!

扬远律师提醒,承诺不要随便写,但也绝不要陷入这一误区,认为只要有承诺就一定丧失公房居住权。

最关键的是判断承诺的内容有无明确放弃居住权的意思表示以及迁入户籍是否是承租人让渡了公房的居住权。司法实践中,一般需要结合迁入背景、承租人和迁入户籍人的身份关系、公房居住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盲目下结论。

综上所述,公房拆迁具有极强的政策性,法律规定纷繁复杂,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还应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个案分析。扬远律师建议,如遇类似纠纷,务必及时委托专业人士处理,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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