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人員未經覈准即提前履職 信達資產被罰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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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公佈一則罰單,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廣西分公司被罰人民幣60萬元。
罰單顯示,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廣西分公司高管人員未經任職資格覈准即履職;由債權出讓方的關聯方保底清收,未實現資產真實轉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六十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