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趙瑞

2018年至2019年,樊某等人在工程建設工地從事土方運輸工作。爲了應付施工單位的安全檢查,樊某收集在涉案工地從事土方運輸人員的信息資料,並通過微信提供給他人,以一套300元左右的價格,爲自己及其他同事等10人購買僞造的駕駛證、行駛證以及強制保險單。

法院認爲,被告人樊某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那麼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是如何規定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僞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僞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此罪的主體。

2、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若行爲人因間接故意或者過失行爲取得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則不構成本罪。

3、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行使行政管理活動中的信譽。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方面是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在此需要區分僞造和變造的概念:僞造,是指無權制作者製作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種假的公文、證件和印章,二是在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徵而複印、僞造另一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變造,則是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印章利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改制,以改變其真實內容。買賣這一種行爲方式很好理解的,就是購買或者銷售。

本罪中所說的公文、證件、印章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印章。公文,一般是指國家機關製作的且有公文效力的書面文件。證件,是指國家機關製作、頒發的,申請人用以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關係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學生證、營業執照、駕駛證、行駛證等。但此處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於僞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和居民身份證的行爲,因本法或本條另有規定,不以本罪論處。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公文在加蓋公章後始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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