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的終極意義,在於服務於人

文/馬進彪

前不久,住建部對荊州的巨型關公雕像項目進行了通報:高達57.3米的關公雕像,違反了《荊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有關規定,破壞了古城風貌和歷史文脈。違法是毋庸置疑的,怎麼辦?拆吧,當地政府難堪,浪費多少錢啊。不拆,更尷尬,這麼大的一個“違法建築”高高地杵在荊州城,堪稱荊州最大、最牛違建,怎麼對違建執法,怎麼讓民衆守法?(新浪新聞11月18日)

當初與荊州巨型關公雕像一起被曝光的還有更大的違建,高達99米,那就是貴州的“土司樓”,但對它的去留卻沒有引發人們的糾結。而對於荊州的巨型關公雕像來說,其去留卻糾結成一道難解的題。

顯然,違建是這座雕像的法律定性,就常理來說,只要有了法律定性,也就沒有需要糾結的地方。因爲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法律的定性其實也就實質性地決定了後續的命運。

但在荊州關公雕像這件事上,人們爲何會陷入無盡的糾結呢?其實,就在於這是關公的雕像。從這個角度來說,其實每個人的心中都早已有了一座高高的關公雕像,而且,誰都沒有設想過心裏雕的“命運”將來會是怎樣。

從人的心理意識上說,實體的雕像與心裏的雕像是一種感受上的重合關係,也是一種心理世界與現實世界相互證明的關係。因此,實體的雕像一經建起,就不會是獨立存在,而是與人們心裏雕像密不可分的意識共同體。

顯然,人們的糾結來自於心靈深處對關公的歷史性敬仰,而這本身又是一種超脫於實體存在精神活動。換言之,只要關公的雕像立在那裏,心理就會感到理所當然,而若是提起它的去留,心理上就會產生強烈的不適之感。

也正是因爲人們的這種普遍心理,才遲遲在去留問題上不能達成統一而明確的共識,諸多當地人都對這個雕像重申過法律的定性,但對於最關鍵的去留問題,卻沒有一個人說出過那個字。

因此可以說,這個問題裏確實存在着某種的“人心所向”,不過,這是一種複雜的“所向”,它必須首先承認現實。因爲違建是不可改寫的,而法律是必須用於執行的。而這,本身又構成了現實與心理、以及心理活動預期的多層糾結。

然而,換一個更高的角度來提一個問題,興許會生髮更寬闊的思路,這個問題就是:人們對關公雕像所期待的那種“人心所向”有錯嗎?答案是肯定的,沒有錯。同時也因爲,人的精神活動不受限制,也無法限制。

從《荊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有關規定上來說,這個雕像就是違建,這是必須要承認的事實。但是,任何法規從終極意義上說都是爲人而存在和爲人而服務的,並且,這樣的服務屬性也是人們尊法的社會基礎和人心基礎。如果沒有了對大多數人精神訴求的關照,法規也就成爲了失去主體的僵化教條。

對於《荊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來說,當人們心理的隱性訴求浮現爲顯性訴求時,誰應當服從於誰?是以規劃爲本,還是以大多數人的“人心所向”爲本?

當這麼多人在關公雕像去留問題上都有不約而同的“人心所向”之時,那麼顯然這也是一個值得重新對“違建”考量的時候。沒有一成不變的法規,法規的生命力在於隨着人們的訴求而調整自身,隨着客觀現實而變,這當然更包括隨着人們的精神訴求而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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