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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師:

您好!我想問一下,我有一個民事訴訟,我是原告,已經提交過證據,我收到被告證據後,現在想要補交一份證據可以嗎?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複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 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二) 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 常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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