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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请问终结诉讼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常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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