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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昌吉网讯(全媒体记者 刘新新)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杨某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经查,2015年11月,杨某在担任昌吉市某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加盟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昌吉市及吉木萨尔县设立办事处,以“同城一贷公司”名义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高息贷款,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情况下,多次指使和纠集公司人员杨甲、黄某、赵某、张某、裴某、马甲及吉木萨尔县办事处谢某、沈某、万某、马乙等人,采取暴力、虐待等手段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

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以“同城一贷”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借款,并招募被告人杨甲、谢某、沈某、万某、黄某、赵某、张某、裴某、马甲、马乙等人为其放贷讨债,同时指使上述人员对不按期还款借贷人采取拉横幅、在门上和墙上喷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讨债,并且在讨要欠款过程中有对被害人限制人身自由且殴打情节,有一定的组织性,符合恶势力性质犯罪特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情节,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该团伙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权、人身权,还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该案的判决,有力地打击了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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