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參與犯罪活動

只是“順手”幫個忙

這樣可以吧?

答案是:不行

此類犯罪有一個專業名詞叫“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今天,就來給大家科普一下有關知識。

根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情節嚴重的行爲。

我們通過7個典型案例具體瞭解一下:

案例:1:張某“出售銀行卡、手機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慾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自己名下的1張中國銀行卡、1張工商銀行卡、1張農業銀行卡、1張郵政銀行卡及其實名手機卡以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微信暱稱爲“XXX”的陌生男子。2020年4月16日,犯罪分子冒充上海市嘉定區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員,詐騙被害人周某人民幣339150.17元,其中人民幣292000元通過被告人張某向他人出售的中國農業銀行卡進行了支付結算。

最終,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索引:(2020)遼0112刑初333號

案例2:薛某某、楊某“提供微信、支付寶實名制收款二維碼”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2020年5月2日至7日間,被害人張某在鄭州用手機參加網絡博彩活動,向QQ號30×××26、暱稱“燕娜”(另案偵查)提供的武漢市洪山區XX超市(微信收款碼)、寧德市蕉城區XXXXX經營部(支付寶收款碼)、薛某1XXX基地(支付寶收款碼)掃碼付款15筆共計64142元充值於網絡博彩活動,提現4492元,損失59650元。以上款項流入薛某某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內,後薛某某、楊某按約定又將資金轉賬至網絡博彩犯罪人員(另案偵查)。

在抓獲後經查,2020年4月30日至6月9日,被告人薛某某、楊某爲網絡博彩活動幫助收取資金6779616.98元,爲上游犯罪人員轉賬金額6553107元,非法獲利226509.98元。

最終,被告人薛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楊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例索引:(2020)豫7101刑初84號

案例3:謝某某“出售電話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2020年4月初,劉某某(另案處理)以30元每張的價格要被告人謝某某爲其辦理6張電話號碼,謝某某在明知該電話號碼會被用於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仍以自己的身份證辦理了6張電話卡交給劉某某。同月12日至16日,被害人劉某、謝某、楊某被他人使用上述6張電話卡中的3個電話號碼騙走人民幣共計38965.33元。

最終,被告人謝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案例索引:(2020)湘1302刑初639號

案例4:徐某某“幫他人安裝多卡寶”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2019年7月份期間,被告人徐某某在緬甸結識沈某(已判),徐某某爲獲利在明知他人利用多卡寶機器連接網絡遠程操控撥打詐騙電話的情況下,仍和沈某串謀幫助他人安裝多卡寶,爲他人實施詐騙活動提供網絡技術支持。導致王某、周某、馬某1、靳某因接到詐騙電話受騙,分別被騙走6141元、15998元、96494元、9000元。

最終,被告人徐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案例索引:(2020)皖1621刑初495號

案例5:盧某某“提供公司對公賬戶”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2018年12月,被告人盧某某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將自己註冊成立的成都XXXX科技有限公司及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盧某某獲得人民幣500元的好處費,後他人利用該對公賬戶實施詐騙。

最終,被告人盧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案例索引:(2020)浙0702刑初279號

案例6:趙某“幫助他人從支付寶兌換現金”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趙某到緬甸劉某(另案處理)的奢侈品店工作,在劉某某的介紹幫助下,和劉某某一起將他人支付寶中的錢兌換成現金,從中掙取手續費。蔡某被騙50餘萬元中,有多筆流到趙某1(另案處理)支付寶賬戶。2020年3月22日至5月4日,趙某1支付寶賬戶向被告人趙某支付寶賬戶多次轉賬共計1098384元,趙某向趙某1支付現金,收取2%-3%的手續費,非法獲利約爲21968元。

最終,被告人趙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例索引:(2020)冀0503刑初277號

案例7:王某、黃某某“爲招嫖詐騙提供推廣引流”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黃某某分別在網絡上註冊大量“XX”App賬號,在賬號上上傳色情誘導內容,並利用定位軟件在上海、深圳等地的酒店、賓館虛假定位,吸引附近的人添加好友,爲他人實施招嫖詐騙提供推廣引流幫助,二被告人均非法獲利人民幣2萬餘元。

最終,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黃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案例索引:(2020)滬0116刑初945號

陝西網警提醒:通過對上述案例的學習,主要是提醒大家瞭解平時所做的“兼職”或“幫助”是否真的是好事,是否在爲其他網絡犯罪提供“幫助”,“幫助”這個詞並不永遠都是好意,不要爲了蠅頭小利而成爲不法分子的幫兇,不要佔了小便宜喫大虧,甚至喫了牢飯。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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