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星驰与多年前的前女友“于文凤”二人闹上了法庭,原因是二人曾在1997至2010年期间拍拖,二人既是情侣又是业务拍档。于文凤称,拍拖期间帮助周星驰进行房产投资,现向周星驰追讨投资利润10%(大约7000万港元)的佣金,但周星驰表示“不认可”。

周星驰、于文凤之间存在何种关系?

于文凤的父亲是“香港建设”的创办人,于文凤自己曾在美国修读商业课程,她对基金管理以及建筑行业有较深入的了解,而后更在其兄长的证券及物业公司工作。

2002年,于文凤与周星驰签协议,便在周星驰的星辉海外公司担任财务顾问,并有固定的薪水。同年圣诞节,周星驰对于文凤作出了口头承诺,会将给予于文凤投资利润的10%作为回报。不过,二人分手之后,于文凤的财务顾问的工作协议终止。

于文凤帮助周星驰进行了哪些投资?

于文凤的代表律师表示,当年于文凤协助周星驰投资:豪宅「天比高」、大埔比华利山三幢独立屋连车位、一个投资基金,其中应得到大约7000万港元的佣金回报。另外,二人还有多项金钱往来,意味着可能存在协助投资而产生支付佣金的事实。

然而,周星驰的代表律师表示:于文凤与周星驰拍拖时,只有3年的工作经验。当时周星驰已住在位于普乐道7号的豪宅,且名下已投资多个物业,其中包括半山梅道1号The Mayfair、浅水湾怡峰等。此外,周星驰买下豪宅「天比高」并非投资而是自主,更是投入4000万港元进行装修。

于文凤投资亏掉周星驰1300万

周星驰代表律师表示,周于二人虽有金钱往来,但这是周星驰出于对“于文凤”的爱而进行的馈赠,类似“辛苦费”。事实上于文凤曾帮助周星驰投资时还亏损了1300万。

口头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给予10%的投资利润作为佣金”的口头承诺,双方所说却不一致。于文凤表示,这是周星驰在2002年圣诞节时,周星驰在电话里说的。

但周星驰表示是在家中吃饭时所说的。不管是否说过,但这种在恋爱期间的口头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此外,在2002年12月时于文凤与周星驰也签过其他协议,为何不将之前的口头承诺写入协议中呢?

二人如今已闹上法庭,不知最后谁输谁赢呢?不过以周星驰的身家,“投降输一半”可能就解决问题了,毕竟打官司也需要花费不少钱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