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沒有統一的商法典,也沒有統一的關於商事登記的立法,只是針對不同的企業形態、登記中的各專項問題制定單項登記法規或者部門規章,立法體系相當混亂,不同法律間不僅雷同衝突層出不窮,還留有大量空白地帶。那麼商事登記的效力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商事登記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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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記的效力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商事登記的效力是怎樣的?

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楊波律師解答:

商事登記的效力如下:

1、商事登記只有進行了登記並公告才發生效力,應登記事項在未進行登記並公告時,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2、商事登記具有創設效力和免責效力。

《公司法》第6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爲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爲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衆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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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楊波律師解析:

合法有效的商事登記必然對第三人產生效力。這種效力也包括三個方面。

1.第三人基於信任登記事項而與商主體發生的交易受法律保護,在登記事項不實的情況下,第三人因信任該登記事項所受損失,商主體有賠償損失的責任。

2.合法登記的事項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對於經依法登記的事項,無論相對人知曉與否,均對其產生法律效力。如商事名稱經登記註冊後就受法律保護,第三人不得侵害其商事名稱權。

3.必須登記的事項在未履行登記或應當登記並公告的事項、已履行登記但尚未公告的情況下,不得以該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未經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就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不瞭解其法定代表人已經發生變更而與原法定代表人進行交易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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