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平政法

11月19日,南平市延平區首例“套路貸”模式涉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在延平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吳某霖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20萬元。其餘七名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十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10萬元至4萬元不等罰金。

延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9日,被告人吳某霖與王某愛(另案處理)在延平區註冊成立南平車前程公司,王某愛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霖系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範圍爲汽車租賃服務、汽車抵押貸款代理服務、二手車中介服務、汽車拖車服務等,但公司實際經營的是車輛抵押貸款業務,吳某霖負責公司管理,提供個人銀行卡用於公司資金結算。

內部分工1、車前程公司設有業務部、前臺、後勤部、財務室,業務部人員負責業務宣傳、發放傳單等;2、前臺人員:負責簽訂合同、辦理車輛抵押、解押、轉讓等;3、後勤部:負責家訪、拖車、安裝GPS、催討債務等;4、財務部:負責客戶貸款及員工工資發放等。

如何一步步“套路”被害人?設置誘餌車前程公司業務員通過張貼、散發小卡片等方式,以小額抵押貸款的名義對外宣傳,利用低息、快速放款等爲誘餌吸引被害人辦理車輛抵押借款。讓被害人簽訂空白合同、定位抵押車輛被害人在辦理車貸業務時由業務員介紹業務,黃某新對車輛進行價格評估,前臺工作人員負責讓被害人簽訂空白的借款合同、車輛抵押合同、車輛質押合同、車輛質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據、債權轉讓合同、車輛轉讓協議書及委託書、機動車業務委託書、具結書等載有客戶“違約”車輛被回收直至出售的一系列合同,且合同僅一份由車前程公司保存,車前程公司備留車輛鑰匙。之後由後勤部人員在押證貸款的被害人車上另行私自安裝兩個以上GPS定位裝置,並以“家訪”名義確定被害人的工作地點或家庭住址。被害人“被違約”要麼高價贖車,要麼車被賣被害人辦完放貸手續後,財務人員直接在借款金額中扣除砍頭息、安裝GPS、家訪等費用後匯入客戶銀行賬戶。被害人“違約”時,後勤部工作人員利用GPS定位客戶車輛,並以備用鑰匙祕密或強行將車輛開回公司,之後,吳則霖等人通過主動告知或客戶詢問時告知的方式通知客戶違約,需支付高額違約費用贖車,否則將抵押車輛出售且不歸還多餘錢款。部分客戶害怕自己車輛被出售從而造成更大損失被迫交納高額違約費用贖回車輛,部分客戶無力支付高額違約費用被迫放棄車輛處置權。

影響惡劣

2016年5月9日至2017年12月間,被告人吳某霖、周某巖、鄭某金、湯某斌、黃某新、楊某聰、康某斌、翁某依託南平車前程公司平臺,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以民間借貸爲幌子實施上述“套路貸”行爲,分別對南平各縣、市、區的29名被害人採用要挾、脅迫的手段強行索“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共計92.74104萬元,給被害人心理造成極大恐慌,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

延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

被告人吳某霖、周某巖、鄭某金、湯某斌、楊某聰、黃某新、康某斌、翁某共同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吳某霖等人糾集在一起,以威脅、要挾的方法,在南平區域內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行爲,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是惡勢力團伙犯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名詞解釋:“套路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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