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永安恩典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百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在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

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爲,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及爲制止侵權行爲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80萬元

據瞭解,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成立於2000年,旗下產品百度搜索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及最大的中文網站。

百度公司在多項產品及服務上均已註冊“百度”等系列商標。其中第1579950號“百度”早在2008年就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爲馳名商標”

近年來,百度公司正加速發展在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汽車等領域的佈局,並推出了國內第一款跨平臺的車聯網解決方案“百度CarLife”。

本案被告永安恩典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省百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百度汽車公司”),成立於2016年7月19日,企業類型爲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爲1000萬元,經營範圍爲汽車、汽車配件、輪胎、機油、潤滑油批發、零售;汽車中介服務;乘用車維修。

福建百度汽車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百度”字樣,並在其經營場所、微信公衆號、網站宣傳、日常經營活動中大量使用“百度”系列商標、標識。

例如,其在經營場所使用“百度汽車超市”、“百度汽貿”等標識,在經營場所外部指示牌、店內標識牌上突出使用“百度”二字,微信公衆號中使用“永安百度汽車服務中心”名稱等。

2020年1月10日,百度公司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認定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爲馳名商標,判決被告停止侵權、消除不良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中指出,“百度”一詞在第42類服務上具有較強的識別性,且百度公司成立以後持續在搜索引擎服務上使用“百度”商標,而百度搜索引擎的市場佔有率、市場營收、流量等均在全國處於領先地位。

法院認定,被告使用的標識,完整包含第35類上的商標 “百度”及第37類上的商標主要識別部分,構成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認。

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關於賠償額,法院綜合考慮被告實施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兩種侵權行爲、涉案“百度”商標的知名度達到馳名狀態、侵權行爲造成的影響、被告經營場所所處位置及當地經濟水平、原告爲維權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爲制止侵權行爲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80萬元

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安恩典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百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第1579950號“百度”、第10417691號“百度”、第10417673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即停止在經營活動以及市場推廣活動中使用“百度”字樣;

二、被告永安恩典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爲,即停止使用“福建省百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百度汽車"“福建省百度汽車”等作爲公司名稱或簡稱;

三、被告永安恩典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爲制止侵權行爲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80萬元;

四、駁回原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各位老闆在註冊商標的時候不要想着打擦邊球、借用大公司的名氣來給自己引流,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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