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現實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我們要建設的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既要創造更多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這爲我們更好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指明瞭方向和路徑。

  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爲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生態環境在人民羣衆生活幸福指數中的權重不斷提高。人民羣衆期盼享有更加優美的生態環境,從過去“盼溫飽”到現在“盼環保”、從過去“求生存”到現在“求生態”。良好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爲人民羣衆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堅持生態惠民、生態利民、生態爲民,是更好滿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羣衆公平享有發展成果的題中應有之義。

  需要看到的是,我們更好實現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的目標,要採取多方面務實管用的保障舉措,優化相應的公共經濟領域的責權利配置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對此,需推動橫向上多部門、縱向上各層級以及空間上各地區等多維相關主體密切合作,使各個相關主體圍繞提供優質生態產品這一目標有序運行。這就要求按照一定規則將生態產品供給的責任、權力、利益,有效配置在橫向並立的各部門、縱向延伸的各層級和相互毗鄰的各地區的相關機構。因此,如何使各方面主體實現責任分工科學明晰、權力與責任相互匹配、利益關係合理,避免因責權利配置不當而導致的生態環境經濟效率減損,是目前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爲此,要按照“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要求,規範處理生態文明建設中各方面主體之間的責權利關係,加快破解制約生態文明建設的體制機制障礙,落實主體責權,形成利益互惠激勵,特別是要不斷優化責權利配置,爲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提供保障。

  一是突出責任本位。對於公共部門而言,責任是第一位和基礎性的。公共部門要積極承擔公共事務責任,無論是哪一個公共部門還是哪一級公共機構,都要以承擔一定的公共事務責任爲擁有相應公共權力的前提。必須將生態產品供給責任合理且明晰地落實到相關的各方面、各層次主體,形成縱橫交錯、嚴絲合縫的責任網絡體系,纔能有效保障優質生態產品的供給效率和水平。

  二是明確事有專責。將某一種或某一類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明確地劃分給某一特定主體,是合理賦權以及問責的重要基礎。需秉持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的思路,更好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只有將所有生態產品的供給責任合理且清晰地配置於各地區各層級相關部門,才能形成嚴密完整的生態產品供給責任鏈條,不存在“責任真空”,不留相互推諉責任的餘地,進而建立起正向的責任激勵機制,同時爲嚴肅問責提供合理依據。

  三是體現責利對稱。要依據承擔完成生態產品供給責任的大小和績效決定各地區各層級部門相關利益的分配。其中,既要包括從上級財政獲得專項轉移支付的利益,又要包括從未能履行有效提供生態產品責任的相鄰地區獲得補償等權益。同時,由於生態產品存在成本外溢問題,需通過不斷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對存在製造污染、破壞生態或生態環境治理不力的地區強化利益約束。因此,我們需在生態產品供給體系中嵌入充分體現責任與利益對稱的機制,從利益的正向鼓勵和反向約束兩個角度促進優質生態產品的有效供給。

  四是實現責權利法定。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加快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保證相關規則得到嚴格遵守,是保障生態文明體制的功能有效發揮的重要條件。要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全面建立資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態保護和修復制度、嚴明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等,併科學有序推動建設完備的生態文明法律規範體系,劃定生態環境方面的底線和紅線,更好指導和制約各類主體的相應行爲,特別是在明確責權利等諸多方面切實發力,爲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提供法治保障。(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解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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