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艺人李亚鹏被控“欠债4000万”再审案今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开庭。知情人士透露,上午李亚鹏本人未出席庭审,而是委派律师到场。庭审中,双方辩论激烈,关于4000万元款项的性质和李亚鹏等人签署案涉《承诺函》时是否被胁迫,成为争议的焦点。

根据此前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李亚鹏持股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雪山公司”)与原告方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泰和友联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泰和友联公司为雪山公司注资6000万元,获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双方约定,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开发周期届满时,由泰和友联公司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

2015年4月,李亚鹏和哥哥李亚炜、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书公司”)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雪山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就股东李亚鹏及李一兵股权转让给某置业集团和与泰和友联公司的到期债权保证事宜作出承诺:最晚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李亚鹏及中书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该债权提供股权担保。

因李亚鹏一方一直未支付相关款项,泰和友联公司将李亚鹏、李亚炜和中书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4000万元和利息等费用。此后经法院两审判决,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

2018年,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同时,李亚鹏、李亚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李亚鹏认为,涉案《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4000万元固定权益收益是对雪山公司预期的利润分红款,应当以有利润可供分配为前提。《承诺函》是担保合同,在雪山公司没有产生利润的情况下,不存在因利润分配而产生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担保人无需承担义务。

北京高院审查认为,应对相关协议的效力进行具体分析,并对《承诺函》的内容进行法律层面的认定,确定4000万元款项的性质后,对原告诉求作出处理。北京高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9年9月,北京三中院再审后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朝阳法院重审。

泰和友联公司代理律师聂敏告诉记者,官司自2015年起诉,至今已经拖了5年之久。由于李亚鹏是香港居民身份,因此本案适用涉外程序。聂敏指出,李亚鹏是香港居民,但他在此前的一审、二审中,皆是以已注销的内地身份证应诉并委托律师,“这是严重的司法不诚信行为,我们已向法院提出,本案中应当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该原则在商事活动和民商事法律中都是帝王条款,人民法院应该对其行为进行惩戒,但法院未做答复。”聂敏说。

聂敏透露,今日庭审结束前法庭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其作为原告方明确拒绝。“我们认为,案件已经拖延时间太长了,要调解早调了,不能因为调解程序再耽误时间。”

(原标题:李亚鹏欠没欠4000万?有没有被胁迫?今天法庭激辩)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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