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王某曾是我公司负责销售的业务员。半个月前,已经离职一年的王某,突然以借条为凭诉请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30万元借款。公司经核对发现,借条是王某利用其掌握的盖好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在其离职后教唆他人填上去的。

请问:在公司根本没有借款,甚至王某根本没有出借能力的情况下,“被负债”的公司该怎么办?

读者:张丽丽

张丽丽读者:

一方面,公司可以要求法院责令王某提供资金流动方面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上述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经济交往中,任何资金的流动都会流下痕迹,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都要涉及银行等财务机构。结合本案,基于涉案金额巨大,公司可以要求王某提供资金来源(如银行流水)、交付方式等证据,以便法官去伪存真。

另一方面,公司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判断借条真实与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借条中印章、笔迹的真伪以及形成时间,同样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与之对应,如果借条是王某在原来盖好印章的空白纸上填上去的,意味着笔迹的形成时间与印章的形成时间不一,公司完全可以就此申请司法鉴定,也可以就笔迹是否来自与公司财务有关的人员申请司法鉴定。此外,由于伪造借条索要“借款”涉嫌犯罪,“借款人”还可以通过报警来处理。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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