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方为了自身利益竟连续多次作出虚假陈述,最终被开鲁法院依法严厉处罚!

两次庭审现场及庭审证据

原来,在庭审中,原告方为了能将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认定上,故意隐瞒借款一部分还款等关键事实。本案一共经过两次庭审。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方对于最初借款时间、偿还利息情况、形成借据的份数等相关陈述与借款人、保证人陈述差距较大,且原告陈述与其提交的证据疑点重重。后经本院深入调查,发现原告曾对该笔借款在本院提起过诉讼,后撤诉。在该案提交的诉状中事实和理由部分内容,与本案存在明显出入。随即本院调取该案诉状及借据复印件并组织第二次庭审,原告代理人当庭仍未据实陈述,且其辩解与第一次庭审存在明显矛盾之处,不能自圆其说。至此,本院已经能够认定原告方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而在诉讼过程中,到庭当事人均已签署当事人如实陈述的保证书。对于原告及其代理人不诚信诉讼的行为,本院依法认定原告方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法对原告朱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对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作出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宣读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在借贷案件中,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多表现在故意隐瞒借还款的关键事实、前后矛盾的陈述、虚假自认等方面。对于案件事实做真实、完整的陈述,是每个当事人的义务。虚假陈述是严重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应当从严、从重处罚。诉讼是每个人的权利,却不是谋取不当利益的手段。虚假陈述行为一经发现,不但诉讼目的落空,反而会受严厉处罚,得不偿失。

来源:开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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