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開魯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原告方爲了自身利益竟連續多次作出虛假陳述,最終被開魯法院依法嚴厲處罰!

兩次庭審現場及庭審證據

原來,在庭審中,原告方爲了能將保證人的擔保責任認定上,故意隱瞞借款一部分還款等關鍵事實。本案一共經過兩次庭審。在第一次庭審中,原告方對於最初借款時間、償還利息情況、形成借據的份數等相關陳述與借款人、保證人陳述差距較大,且原告陳述與其提交的證據疑點重重。後經本院深入調查,發現原告曾對該筆借款在本院提起過訴訟,後撤訴。在該案提交的訴狀中事實和理由部分內容,與本案存在明顯出入。隨即本院調取該案訴狀及借據複印件並組織第二次庭審,原告代理人當庭仍未據實陳述,且其辯解與第一次庭審存在明顯矛盾之處,不能自圓其說。至此,本院已經能夠認定原告方存在虛假陳述行爲。而在訴訟過程中,到庭當事人均已簽署當事人如實陳述的保證書。對於原告及其代理人不誠信訴訟的行爲,本院依法認定原告方已構成妨害民事訴訟,依法對原告朱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對原告委託代理人王某作出拘留5日,並處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宣讀處罰決定

法官提醒:在借貸案件中,當事人的虛假陳述,多表現在故意隱瞞借還款的關鍵事實、前後矛盾的陳述、虛假自認等方面。對於案件事實做真實、完整的陳述,是每個當事人的義務。虛假陳述是嚴重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爲,應當從嚴、從重處罰。訴訟是每個人的權利,卻不是謀取不當利益的手段。虛假陳述行爲一經發現,不但訴訟目的落空,反而會受嚴厲處罰,得不償失。

來源:開魯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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