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欠錢不還會被判多久?

1、首先我們應該瞭解的是,老賴會因爲什麼被判刑?

目前在法律上,因爲欠錢不還二被判刑的罪名是——“拒執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百十三條的規定: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那麼如何才能讓“老賴”因爲“拒執罪”被判刑呢?

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存在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即:已經拿到了法院的判決書

(二)法院強制執行後仍然無果

即:已經申請過法院強制執行,但是仍未能執行到款項。

(三)有能力還錢而拒不還錢

首先老賴必須具有拒絕履行裁判文書上確定的還錢義務的行爲。拒絕的行爲包括:1、毆打、捆綁、執行人員,搶走執行標的、砸毀執行工具、車輛;2、以暴力傷害、加害親屬、揭露隱私、破壞名譽等威脅、恫嚇執行人員;3、轉移、隱藏可供執行的財產、對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

其次老賴必須本身是有能力還債的。倘若沒有能力則是無法執行,而不是拒絕執行。所謂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法院查實證明老賴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即:如果老賴在法院的判決生效後,爲了逃避,隱藏、轉移、變賣、贈送、毀損自己財物而造成無法履行的,仍應屬於有能力執行,構成犯罪的,應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3、關於在實踐中會如何判刑,判多久,可以從一些案例中瞭解一下:

麗水“老賴”在判決次日就轉移財產,她將其名下的一輛東風日產轎車以人民幣121,250元的價格出售,並過戶至黃某名下,一週後,黃某再轉讓給“老賴”之子,最終該“老賴”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成都高某某將其名下房產和奧迪汽車分別以24萬元和2.4萬元變賣,所得款項並未用於履行法院判決。被發覺後,被告人高某某當庭認罪,並將所轉移款項退回用於執行,最終,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可以看出,對於拒執罪的量刑來說,最後的時間雖然都不長。

但從還款數據上看,只要判刑了,大部分“老賴”還是會盡快還錢的,“拒執罪”對於“老賴”還是有一定的威懾力!

有的人會覺得,判刑了就不用還錢了。事實是這樣的嗎?

絕對不是的!因爲拒執罪被判刑之後,不僅要坐牢,錢也是要照樣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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