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7日中午,一輛出租車在魚峯區屏山大道某路段等紅綠燈時,車上75歲的乘客李女士未聽從司機阿強勸阻,擅自打開車門下車,不料車門與一輛經過的電動車發生碰撞,導致電動車女騎手阿如(歿年63歲)倒地受傷,經送醫救治84天后不幸去世。

事後,阿如的家屬將李女士、阿強、阿強所在的某出租車公司以及出租車承保的某保險公司一同起訴到法院,索賠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上百萬元。

11月27日上午,魚峯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出租車“開門殺”案件進行一審宣判,判令涉事出租車承保的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103.2萬餘元。此外,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事故現場

法院經審理確認

阿如的死亡系因上述交通事故所致。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顯示,當事人李女士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較大;死者阿如駕駛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較小;阿強作爲出租車駕駛員,未能有效制止乘客的違法行爲,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較小。

法院根據該案實際情況,酌情確定李女士承擔此次事故70%的責任,死者阿如承擔事故20%的責任,阿強承擔事故10%的責任。針對阿強辯稱其在此次事故中沒有任何違規操作、已經對李女士的行爲進行了阻止,盡到勸阻和告知義務,其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的辯護理由,法院認爲,乘客李女士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亦爲事故的主要原因,但阿強作爲車輛的實際控制者,對車門具有鎖控義務,對同乘人員應在不違反交通法規的區域下車的時機選擇上具有更大的控制力,故阿強確係存在未能有效制止乘客的違法行爲的過錯,但較之乘客李女士,其過錯程度較輕微。

對於被告出租車公司,法院認爲,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實某出租車公司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亦未能證明該出租車存在應承擔此次交通事故責任的其他法定情形,故原告主張某出租車公司承擔該案賠償責任的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事故現場

經查,被告某保險公司系涉事出租車的交強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的保險人,事故發生時均尚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後,該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向阿如賠償醫療費1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終,法院根據該案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死亡賠償金7萬元,合計11萬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其餘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2.2萬餘元。

來源:柳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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