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以爲獵捕幾隻小動物沒啥大不了,但任何捕殺、收購、出售野生動物的行爲均屬違法行爲,必定會被依法追究責任。近日,寶泉嶺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理了一起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案,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要求其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人民幣1000元。

2019年12月左右,被告人李某在處於禁獵區和禁獵期的某農場,放置禁獵工具自制獵套一個,獵捕到一隻野生動物,便將它帶回家中。後經鑑定,該野生動物死體爲《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食肉目犬科赤狐。2020年3月11日,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李某構成非法狩獵罪。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因其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社會利益遭受損害,除承擔刑事責任外,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記者:王鐵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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