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上午,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黃某某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黃某某犯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6名骨幹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一般參與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

公訴機關指控自2009年開始,被告人黃某某先後吸收被告人楊某某、王某甲、王某、周某、梁某某、高某某等人,爲其實施打擊報復上訪戶、逞強爭霸等活動提供暴力幫助,並逐漸形成以被告人黃某某爲首要分子,被告人楊某某、王某甲、王某、周某、梁某某、高某某爲重要成員,被告人韋某某、趙某某、何某某、王某乙、甄某、王某丙爲一般參與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有組織地在羅莊區以暴力、威脅等方式對他人進行毆打、恐嚇等,實施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故意傷害、非法採礦、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持有槍支等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本院審理查明

2006年5月,被告人黃某某以臨沂市羅莊區龍城頁岩礦的名義超範圍開採頁岩礦至2009年,非法獲利200餘萬元。2009年起,因前屯村部分村民開始上訪反映前屯村土地問題,被告人黃某某多次指使他人持刀闖入村民家中,將村民打致輕傷,或者採取故意撞擊車輛、往家中扔蛇、扔禮花彈實施恐嚇等方式阻撓打擊上訪人。在上述犯罪期間,被告人黃某某、王某甲分別購買了槍支,並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黃某某爲首要分子,被告人楊某某、王某甲、王某、周某、梁某某、高某某爲重要成員,被告人韋某某、趙某某、何某某、王某乙、甄某、王某丙爲一般參與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羅莊區持槍、持刀、持洋鎬把隨意毆打他人、恐嚇百姓,爲非作惡,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本院認爲

被告人黃某某糾集他人多次隨意毆打、恐嚇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以牟利爲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採礦罪,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甲糾集他人多次隨意毆打、恐嚇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爲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糾集他人多次隨意毆打、恐嚇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懲處。被告人楊某某等13人隨意毆打、恐嚇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懲處。被告人周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應予懲處。被告人黃某某等13人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系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黃某某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被告人楊某某、王某甲、王某、周某、梁某某、高某某爲作爲集團骨幹成員,被告人韋某某、趙某某、何某某、王某乙、甄某、王某丙爲一般參與者,均應依法懲處。

來源:臨沂河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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