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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年11月1日20時26分接到110指令,楊某偉駕駛車牌號爲豫JQ***0的小型普通客車,沿清豐縣裏城線自西向東行駛至紙房鄉楊朱樓村北路口右轉彎時,與同方向常某成,騎的兩輪電動兩輪車碰撞,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直接財產損失交通事故。當事人楊某偉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爲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有關“車輛進出道路,應當讓道路內的行人和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之規定之規定。當事人楊某偉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常某成無責任。

二、2020年11月01日20時30分,在京廣106國道512公里清豐縣高堡紅綠燈南,孫某雷駕駛車牌號爲豫JX***1的小型客車自南向北行駛,與行人袁某省相撞,致袁某省受傷,豫JX***1小型客車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孫某雷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之規定。當事人孫某雷負全部責任;當事人袁某省無責任。

三、2020年11月02日06時10分許,在清豐縣人民路與幸福大道交叉口,吳某修駕駛車牌號爲豫JHJ***6的小型客車自東向西行駛左轉彎時,與自西向東行駛的程某帥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碰撞,致程某帥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吳某修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之規定。當事人程某帥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之規定。當事人吳某修負主要責任;當事人程某帥負次要責任。

四、2020年11月02日08時許在清豐縣裏城線紙房鄉田朱樓路段處,羅某駕駛車牌號爲豫J6***8的“大衆牌”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過程中,與由西向東行駛由道路南側向路北過公路謝某欽騎的人力三輪車相撞,致謝社欽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造成傷人交通事故。當事人羅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當事人謝某欽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之規定。當事人羅某負主要責任;當事人謝某欽負次要責任。

五、2020年11月02日08時10分在下張209省道清豐縣仙莊鄉劉家村路口處,魏某如駕駛車牌號爲豫JP***7“騏達”牌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過程中,與前方同向行駛閆某先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致閆某先受傷、兩車不程度損壞,造成傷人交通事故。當事人魏秋如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當事人魏某如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閆某先無責任。

六、2020年11月03日11時52分接到110指令,報警人自稱駕駛員王某亮駕駛車臨時行駛車牌號爲魯AM***8的重型自卸貨車,沿京廣106國道自北向南行駛至清豐縣高堡紅綠燈十字路口北200米處時,與同方向翟某超駕駛車牌號爲豫J9***1的小型轎車碰撞,致小型轎車損壞、貨車無損壞的直接財產損失交通事故。當事人王某亮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之規定。當事人王某亮負全部責任;當事人翟某超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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